电信诈骗 炒股「电信网络诈骗十大典型案例8︱虚拟股票投资平台诈骗案」

骗子自述

我今年30岁,经营多家小公司,虽说不是大富大贵,但也是有点积蓄。2019年5、6月份,我和胡某某等人商量着,当时的股票市场不景气,炒股大概率会亏,于是就想买一个与真实股票市场一致的虚拟股票平台来经营,利用这个平台牟利。

我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李某,通过他引进了一个虚拟股票平台,我们给平台取名为“融交易”。“融交易”的搭建、测试、维护都是由李某负责,有了平台,我们就开始分工合作。首先为了规避风险,我们找来胡某某的发小担任法人,成立了杭州苏万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万三公司),每月支付给其3万余元的酬劳,他同时提供给我们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用于平台资金结算。其次,我们团队缺业务经理,于是就从我经营的其他公司拉人过来,因为知道他们的业务能力,让他们负责假冒老师进行股票分析。具体操作是,业务员先要拨打电话寻找投资客户,告知他们“融交易”平台可以提供高杠杆融资炒股服务,有专业人员指导,可以提供“猎庄股”、股票配资等条件,并且发送一些虚假的盈利图片,让客户相信我们是正规炒股平台,并且在我们平台炒股,赚钱希望很大,从而吸引客户向平台汇入资金。在客户开始在“融平台”炒股后,我们的一些假冒的“专业人员”通过向客户反向推荐、强制平仓、限制提现等手段营造出炒股亏损的假象。在炒股期间,我们还会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在没有实际提供配资资金的前提下,向客户收融资费等费用。由此,客户产生的亏损、交易手续费、融资费用等都被我们骗取,共骗了37个人,共计260余万元。

简要案情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隐瞒“融交易”平台系虚拟炒股平台的真相,虚构可提供高杠杆融资炒股服务、有专业人员指导炒股、可提供“猎庄股”等事实,诱骗他人向平台汇入资金,人工造成亏损假象,收取交易手续费、融资费等,骗取被害人房某某、严某某等37人共计264.7万余元。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官提示

证券期货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正规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告知投资者的不变法则。网络中的投资平台保本稳赚,都是违规违法的做法,更别提“骗子”以高利引你入局,从此身陷投资泥淖,“赔了夫人又折兵”。

■ 市中院发布《常州地区电信网络诈骗审判白皮书》

■ 电信网络诈骗十大典型案例(1)︱“互联网诊疗”诈骗案

供稿:刑二庭

审核:王利冬

审定: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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