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公告,让业界关注两年之久的华有资本与冉盛盛远纷争再掀波澜。
中润资源发布《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的公告》,披露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昌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冉盛盛远需要对华有资本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判决虽然落地,但而围绕此事件的争议仍在持续。其中牵扯到的涉及此案数方企业及自然人的“抽屉协议”,更是因被法院采信并作为判决依据,而受到来自各方的热议。
抽屉协议即上市公司未予及时披露或故意对第三方隐瞒的协议,主要是为了调和签订协议双方的利益诉求,同时规避外部监管所带来的某些成本与麻烦,其性质有点类似于影视圈的阴阳协议。
在华有资本与冉盛盛远的纷争中,导火索正是来自于其抽屉协议。2018年2月,宁波冉盛盛远公司在宁波冉盛盛瑞及郭昌玮的担保之下,与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签订了一份《确认协议书》。
此份协议中,双方约定了由冉盛盛远来引进战略投资伙伴承接郑强所持有的全部中润资本股票,且在股票交易价格未能达到郑强预期时,由冉盛盛远来为郑强补足差价。在交易之后的2019年,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被华有资本告上法庭。理由是,冉盛盛远未能如实履行《确认协议书》中条款内容。
就此,随着双方激辩与案件审理,这个关键性议题也就必然引发市场的广泛关注。该抽屉协议是否正当合理?其内容是否会对当事一方权造成不公?其判决又会给中润资源的发展及投资者带来怎样的影响?抽屉协议究竟是应该被法律“保护”还是取缔?
四大争议
华有资本与冉盛盛远纷争事件所带来的多重争议毋庸置疑。在签订“抽屉协议”时,冉盛盛远已经持有中润资源的25%股份,是第一大股东。而郑强仅持有7%左右股份,所以协议的签订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郑强挖坑引冉盛入局的嫌疑?面对不符合常理的事件本身,是否要有更深入的因果链条彻查,而不能就事件结果来做判定。
其二,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被迫签署的情况?事实上,根据媒体调查,股市此类上市公司被迫签订抽屉协议的事件不在少数。
2015年及2016年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市场十分火热,当时上市公司大股东签署保底协议的情形就十分常见。原因就在于,部分上市公司因发展需要,急切需要定增,而被迫接受苛刻协议。甚至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完成协议,而找到二级市场投资机构拉升股价。抽屉协议成为股市炒作投机的催化剂。
其三,冉盛盛远引入的战略投资人是国有企业,当时买入价与如今上市公司股价偏差很大,按照当时签订的价格履行差价补足, 是否公平合理?当价差悬殊时,如果按照当初的“桌底协议”履行,意味着一方获得收益的同时,是冉盛盛远以及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这笔“大账”显然不能被忽略。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中润资源的问题,证监会还在调查取证阶段,山东高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这是否会存在监管不一致、不同步等问题?
从股市治理的常规路径来看,疑点重重的冉盛-中润事件应进一步等待证监会调查结果,方能称得上完整、公正的监管流程及结果。同时,监管的一致性、协调性,也将对未来依法治市产生影响,将影响到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对于股市相关监管体系的预期。
面对如此多的争议,已不能仅仅将冉盛-中润事件视为简单个案,更要从中审视抽屉协议因自身的不规范、不公开所带来的重重弊端。
如果法律对其种种非正当性予以忽略,仅仅从纸面协议出发而予以认可,恐怕就会产生严重的悖论:本意是尊重协议,却对更本质的股市契约精神—信息公开透明形成了不可逆的破坏。
越是按照这一方式来推进此事件的结束,反而会给股市生态、投资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带来更多长久难消的制度性隐患。
抽屉协议损伤的是整个资本市场
不可否认的是,抽屉协议是股市的潜规则现象,如今更有升级为“明规则”之嫌,然而,抽屉协议对资本市场生态良性建设具有结构性风险。
信息透明是股市生态良性发展的基石,资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口号本应成为各方共识,但遗憾的是各类问题却层出不穷。股市大量上市公司内部纠纷、以及股价的暴涨暴跌,投资者用脚投票远离某些上市公司,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抽屉协议所带来的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而产生。
抽屉协议是对信息透明原则的严重背离,没有尽到关键信息全公开的义务,也就成为股市不诚信风气的推手。一旦出现纠纷事情败露,最受伤的还是这些被刻意隐瞒的投资者们。
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来自于公开信息,而抽屉协议的存在显然给公司的实际价值评估造成信息不对称,从而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
抽屉协议往往只反映了内部少数股东的利益诉求,而对中小股民权益则是虚置。抽屉协议所涉及的过高业绩承诺、转让差价补偿标准等,一方面容易造成对公司现有价值及未来发展价值的“高估”,造成其价值泡沫化,另一方面让上市公司过度承压,容易出现后续发展动作变形乃至决策偏差,一旦业绩因此出现亏损,中小股民也就被殃及无辜,为此买单。
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双方就抽屉协议的零和博弈,对上市公司本身发展必然带来剧烈震荡、波及业绩、资金、股价等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如果对冉盛-中润事件抽屉协议所指向的信披违法不予以彻查,那么接下来,冉盛盛远一旦对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有可能会引发大量诉讼。
毕竟,中润资源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据此对当初的信披“造假”起诉,也有理由要求对该抽屉协议不予承认。
对抽屉协议的变相纵容,将成为广大中润资源投资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是所有关注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有识之士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或可以说,这是一场“输不起”的官司,当事方中润资源、冉盛盛远“输”的不仅是钱,更是因抽屉协议被强制履行而对其公司治理机制的严重破坏,而股市合规性管理也因此面临挑战,造成市场信用的透支。
“依法治市”容不下潜规则
抽屉协议长期以来广受争议,更为股市法治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所不容。
2020年中国股市发生的最为重大的事件,莫过于新证券法实施。在这部被称为改革幅度有史以来最大的新法中,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
这指向上市公司在信披上应当承担更多的底线责任,做好关键信息的公开、透明。
不仅是证监会推动的新法落地,与此同时,在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
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也可以看出,抽屉协议的合法性已经从法律层面被否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资料显示,在华有和冉盛的案例中,华有公司作为债权人,并没有尽到核实担保合同是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而通过查证得知,冉盛盛瑞在协议中实行担保时并未让全体合伙人知晓并同意为冉盛盛远的债务提供担保。
显然,根据新证券法以及最高法的权威法律解释,相关抽屉协议从法理上就已经宣告失效。
抽屉协议作为历史产物,理应随股市发展而被清退。中国资本市场实施的穿透式监管正在发挥其监管之威,从定增市场到私募合格投资者的备案;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到高杠杆收购行为,穿透式监管无处不在。
未来,几个股东之间私下交易形成的抽屉协议,必将被监管层的穿透式监管所过滤。
结语
让抽屉协议尽快彻底退场,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及运行的必要之举,更代表着中国股市正本清源、以上市公司信息及管理的公开透明促长久发展的方向所在。
以此观照冉盛-中润事件,监管部门、投资者或可将其作为制度改革的又一典型样本,就其中诸多争议之处以及背后抽屉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并寻求形成更利于推动上市公司合规发展的法治共识,给出更符合股市发展规律的监管结果。
这不仅关系到中润资源的大部分投资者合法权益,更指向中国数亿股民与股市共存荣、共发展的大计。
法律界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其实就是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辩证认知。
如果一起事关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并涉及包括企业、中小投资者、股市监管体系各方根本利益的事件,因非正当的抽屉协议而起,因抽屉协议被默认而终,那么其程序正义就无从体现,结果正义也不复存在。
上市公司抽屉协议的合法性
抽屉协议一直存在多家上市公司当中,成为股市中的潜规则,从近两年有愈发加剧的趋势。对此证监会多次对抽屉协议下达警示函。专家也指出此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如果协议签署时存在强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虚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 则可以判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
最高法对此也做出解释,《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意味着,抽屉协议的合法性已经从法律层面被否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近期,华有公司代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诉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一案在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再次引发市场讨论。对此,睿财经也就该案件做出解读。
争议点颇多
“抽屉协议”一直都存在上市公司当中,对其合理性质疑声不断。华有公司代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诉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一案其实存在诸多争议点。在签订“抽屉协议”时,冉盛盛远已经持有中润资源的25%股份,是第一大股东。而郑强仅持有7%左右股份,所以协议的签订是否符合逻辑?冉盛盛远与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曾于2018年2月签署《确认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冉盛盛远引进战略投资人承接郑强持有的剩余全部中润资源股票,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到郑强预期,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
看似签署《确认协议书》是一份较为正常的对赌协议,却成为抽屉协议,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协议,让正常的对赌改变了原有的味道。同时,为什么已经持有25%股份的冉盛盛远要签订这么一份风险较大的协议,给只占7%股份的郑强补差价?在上述抽屉协议中,冉盛盛远引入的战略投资人是国有企业,当时的买入价约为6元,而买入至今,上市公司股价低迷,如果现在按照当时签订的价格履行差价补足,可能需要数亿元,很难说这是一份可以称得上公平合理的协议。
这是十分不合理的。这种高风险的协议一般公司是不会签署的,特别是对于小股东来说,除非另有隐情。
这种逻辑关系不能说通,背后是否存在一些隐藏问题,相关部门也并没有做出相关解释。
被迫签订,有无法律效益
已服务多年上市公司的专家称,上市公司签订抽屉协议很多都是在多种因素干预下签订,被迫签订的情况屡见不鲜。
据悉,该案中协议书是在郑强时任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拖延及干扰冉盛盛远于2018年初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下,冉盛盛远被迫签署,而华有资本依据《确认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在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是无效的。相关部门对签订该协议当时情况考虑得并不全面。作为占股只有7%的郑强是否想从中获得更大利益,从而在拖延及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让其被迫签订这样看似公平实际风险巨大的协议?
并且在”抽屉协议“签订之前的2016年12月23日,郑强单方面向冉盛盛远出具过一份《承诺函》,这份文件中,郑强对中润集团的重要债权、重要债务、重要资产、对外担保等进行了披露。但是在此后的时间中郑强地披露信息却被几次三番证实存在着大量不真实的情形。
若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郑强其实就是在挖坑让冉盛入局。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最大利益。
证监会调查,法院已判决
关于中润资源的问题,证监会还在调查取证阶段,山东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对于山东高院终审判决,舆论一片哗然。很多媒体对此次案件当中的不合理性提出质疑,包括被迫签署,协议内容的合理性,郑强所承诺资产是否属实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与此同时,证监会已经对该事件介入调查,不久之后就能完成调查。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证监会出具的调查报告会不会与山东高院的判决有出入。判决与调查报告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候会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只有各部门的口径一致才是约束资本滥用自己的权利,让资本绑架公司的情况出现得越来越少,也市场内才能趋于正轨。
让抽屉协议成为历史
随着我们国家金融市场不断完善,作为过去遗留问题的抽屉协议,应当退出股市。中国经济运行中有太多潜规则和抽屉协议,这对于引入民间资本参与经济活动十分不利。
虽然有部分机构人士认为,“抽屉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的并购进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此种协议中,往往也存在着灰色地带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况。由此可见,想要靠着承认“抽屉协议”来推动市场合规发展,并非良策。
就本次案件而言,若证监会调查到原股东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欺瞒冉盛盛远的行为,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投资者都会蒙受损失。
“影子股东”成一些谋取私利新方式,这背后隐藏着什么?
1、股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的原始股东,即上市前的股东,另一种是公司上市后通过购买该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2、如果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交易的流通股股东,赚钱靠差价,还有一年一两次的分红。
3、如果是公司持有一定数额股份的股东,主要收入是公司股息分红,还有就是某一天卖出公司股票变现的收入。
4、如果你是原始股东,且公司上市,那卖出的价格可能是原来价格的好几倍,而且可能你的原始成本是0。
一直以来,市场都有一个投资流派,它神秘的存在,而从不小众。
这个流派擅长寻找,那些未公开的市场信息,企图运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赚取超额收益。
它就是——内幕消息派。在市场久了,我们时不时会或多或少的听到“某某的消息人士,有消息,说XX股票会怎样,怎样,趁着别人还不知道这个消息,赶紧杀入买进,赚个一笔”这种小道消息,多半是忽悠成分居多。但是,如果真的,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给你秘密消息,你玩不玩?这个时候,很多人,可能会心动。你以为有了大股东,就能稳赚?稍等,给你说个事。一家上创业板的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公司二股东,签了一个“抽屉协议”。
(抽屉协议,指的是未及时披露或者故意未给第三方知晓的协议)
出于公司发展考虑,大股东需要资金。可是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一般般。要募集这一笔资金有些困难。
大股东就和二股东说:“我搞一个增发计划,你出钱参与,我给你兜底。本金保了,还额外给你8%年化收益率”。
二股东一听,这不是明摆着赚钱的事?
二股东,就用了1.6亿左右的资金,认购了499.53万股。
再搞完这次增发之后,公司股价的走势,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