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申购新股代码炒股常识:股票市场的三大功能到底是什么?股票发行程序是怎样的?
股票市场的功能
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吸收社会闲置资金,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以吸收社会闲置资金,把股民手中的分散的、小额的资金聚集到一起,用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在公司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可以给股民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而企业要想具有上市资格,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革,这样客观上又促进了我国企业的改革发展进程。
2. 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资源有效利用
股民在投资股票的时候,一定会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各个上市公司的情况,然后选择管理经营规范、能够获得盈利机会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从而客观上使大量资金流入这些公司之中,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反之,如果一些企业经营业绩差,发展前景暗淡,投资者就会避而远之,导致公司不能有效地筹集资金,最后退市破产。通过股票的流动,客观上优化了资源配置,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3. 显示宏观经济变动,反映国民经济情况
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情况都会通过股票的交易状况迅速得到反映,相应地,通过股价指数的变化也可以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很高的参考价值。所以人们常说,股市是国家宏观经济的“晴雨表”。
(四) 我国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股票市场产生于解放前,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种种原因被关闭。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从1990年底的上海证交所和1991年深圳证交所的成立和运营开始,我国的证券市场才又一次进入稳步发展时期。到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得到长足的进步。
首先证券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在沪深两市A股、B股、债券、基金、国债等各种证券都可以进行交易,而且在两地上市的公司已经达到一千多家,总市值在2007年已经超过20万亿。股民数量更是急剧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选择股票作为一种投资方式。
其次中介机构逐步完善。中介机构指的是证券市场各类专门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等。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应当包含有相应完善的证券中介机构。目前我国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00多家,律师事务所300多家,资产评估机构100多家,证券评级机构2家,而且还在不断地建设和完善之中。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健全,推进了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使我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
股票发行程序与方式
股票发行有固定的程序和方式,下面进行详细说明。
1. 股票发行的程序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 审批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 复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2. 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一般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1) 包销发行方式
包销发行方式是由股票发行的代理证券商预先垫支相当于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这样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给上市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所以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把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是其第一选择。
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过大,以至于一家证券公司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包销的话,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 代销发行方式
代销发行方式是股票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证券公司只不过是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条件及程序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想要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1.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 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 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 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股票上市的程序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 上市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2) 审查批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委员会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 申请书。
● 公司登记文件。
● 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 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 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 订立上市协议书,发表上市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此外,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上市公告的内容有具体要求,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 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 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 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 证券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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