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实施,外资持有a股比例限制

在美国进入加息周期的情况下,中国股市成了全球股市的避风港。今年6月29日,摩根大通的亚洲证券策略分析师Mixo Das明确把中国股市称为“全球市场的避险天堂”。Das表示,如果投资者正在关注全球市场面临的挑战,那么中国着实脱颖而出,提供了一个能够避免许多风险的避风港湾。

“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境外机构是这样说的,其实也是这么做的。据初步统计,今年6月份,北向资金大幅加仓A股达到730亿元,外资对个股的持股比例也水涨船高,有的个股甚至逼近外资持股上限,被限制买入。

据深交所披露的市场数据显示,截至6月27日,QFII/RQFII/深股通投资者对华测检测、广联达、东方雨虹3只个股的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分别达28.76%、28.28%、28.14%,已经突破外资28%的暂停买入点。此外,沪深两市还有12只个股的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4%的警戒点。事实胜于雄辩,上述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逼近甚至超过28%的暂停买入点,这是外资看好中国股市及中国公司股票的最直接的证明。

与此同时,华测检测、广联达、东方雨虹3只股票的暂停外资买入,也引发市场对外资持股比例问题的关注,要不要取消或松动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上限限制,成了一些投资者及市场人士所关心的话题。对此,本人的建议是分步取消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上限限制。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实施,外资持有a股比例限制

对于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目前是有明确规定的。如: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为此,监管部门对外资持股比例设置了3个重要节点,分别是24%(警戒点)、28%(暂停买入点)和30%(强制减持点)。

对外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话语权与控股权。假如外资持股比例过高,那么很容易引发部分外资争夺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

不过,在规定了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0%的情况下,外资争夺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并不大,除非该公司所有的外资持股结成一致行动人。不然,威胁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地位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此,外资持股总和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30%的规定,其意义不大,可予以取消。

实际上,对外资持股上限予以取消,是符合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精神的。毕竟中国股市是一个对外开放的股市,而且开放程度也越来越大,对于外资持股的限制也越来越少。比如,外资可以独资设立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外资可以控股上市公司。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对外资持股的上限限制在30%以内是不合适的,是背离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精神的。

不仅如此,取消对外资持股上限的限制,可以进一步增加A股市场的吸引力,让更多的外资流向A股市场。能够吸引外资投资的上市公司,通常都是被外资所看好的公司,如果对外资持股上限予以控制,达到了28%的持股比例就暂停买入,达到30%的持股比例,就要强制卖出,这显然就会减少这些上市公司股票对外资的吸引力。如果能够取消对外资持股的限制,这些股票就会吸引到更多的外资买入。

此外,取消对外资持股上限的限制,可以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让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进一步增强股东意识,更好地对待中小投资者。对外资持股上限的限制,其实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一种保护,如果取消了这种限制,大股东的控股权就有可能受到威胁。这样大股东如果不想失去对公司控制的话,就会慎重对待自己的减持行为。一些持股比例不高的大股东甚至还会增持公司的股份。

而且在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在大股东的控股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大股东就有必要争取公众股东的支持。如此一来,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就必须善待中小投资者。否则,公众投资者就会否决上市公司或大股东的提案。

当然,基于慎重的原则,取消对外资持股上限的限制,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做法。第一步是进一步放宽外资的持股比例,将外资的持股上限由30%,放宽到40%或45%;第二步,即全面放开外资持股上限的限制。既然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不珍惜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那么由外资控股上市公司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实施,外资持有a股比例限制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中第十五条、十六条与十七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相关要点如下: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3.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数额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6%时,沪深交易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境外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在持股比例超过了30%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将按照一定规则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拓展资料】港交所方面规则:外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8%将暂停买盘,涉及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主要有:交易所规则第十四章中第30条与31条、第十四A中08条、第十四B中08条,可以将涉及的具体内容总结为:1.在涉及到A股有关规则的情况下,港交所有权采取限制或拒绝陆股通买盘、服务运作时间等相关行动;2.当某只A股的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合计达到了28%或以上时,上交所或深交所将通知港交所方面,而港交所方面将按照实际可行的情况尽快暂停相关买盘,直到上交所或深交所表示外资持股比例降至26%以下;3.如果发生了主动买盘行为导致的持股比例上升到30%以上,则港交所方面将根据一系列规定要求投资者减持;如果发生了因为A股回购等情况导致的外资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上升到30%以上,则无需卖出,但港交所方面将暂停接受买盘,直到比例下降到26%以下。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实施,外资持有a股比例限制

取消外资股份比例限制是指什么

一、取消外资股份比例限制是指2017年我国对外宣布取消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二、【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废止一部规章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二、对三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二)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村镇银行,按照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三)将《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删去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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