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审处「最新中央人事任免」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孙庭阳 | 北京报道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曾长虹落马一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湖南省监委发布消息,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一级巡视员曾长虹涉嫌严重违法,正接受监察调查。

曾长虹的简历显示,她与此前证监会落马数位官员类似,都有从事发行审核工作的经历,工作还有“交集”。

证监会发审处「最新中央人事任免」

曾长虹与徐铁、童道驰都有“交集”

曾长虹从事发行监管工作时间长达15年。从1998年到2019年,曾长虹在证监会工作21年,其中15年是从事发行监管工作。例如,2001年1月至2009年11月,她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干部、处长、副巡视员,历时8年。2009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发行监管部副主任,历时7年。

徐铁、童道驰都是曾长虹的“前同事”。

从2000年11月至2008年9月,徐铁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与曾长虹共事7年。

徐铁落马时已经退休。进入证监会前,徐铁曾在贵州省政府任职。从1998年11月开始担任证监会贵阳特派办党委书记、主任。2008年后,他任山东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10月到龄退休。2019年6月,徐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2019年12月发布消息称,徐铁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徐铁落马原因包括,利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等职权为监管对象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当年12月,经证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铁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所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山东省监委将徐铁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比曾长虹早半年落马的童道驰,也曾与她有两年发审监管“同事”经历。

今年4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亚市委原书记童道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根据简历,童道驰在证监会系统工作长达14年,他曾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任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同时还兼任发行监管部副主任。

而此时,曾长虹也在发行监管部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称,童道驰“利用职权在资本市场进行权力寻租,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大肆攫取非法利益,生活糜烂,大搞权色、钱色交易;在重大项目收购上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上市、企业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今年6月,童道驰被批捕。9月,童道驰因涉嫌受贿、内幕交易被提起公诉。

发行监管部掌握公司上市融资大权,一直以来是反腐关注的重点部门,这些年,不乏发行监管官员落马案例。

2020年12月,重庆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毛毕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毛毕华从1996年7月至2001年1月间,曾任发行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

数位发审委违法官员或委员被判刑

与曾长虹有着6年“同事”经历的李志玲,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判决书披露,2003年至2015年间,李志玲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她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主任科员、审核四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监管六处处长,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申请的财务审核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公司取得证监会的融资核准批复提供帮助,共计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负责人给予4205万元、奔驰牌汽车1辆等财物。

李志玲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一位被判刑的发审委委员是孙小波。

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孙小波受聘担任证监会第一、二、三届创业板发审委会专职委员,为多家拟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为拟上市企业引荐、联络发审委委员及相关人员为企业过会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和保荐机构人员送的钱物。

据统计,孙小波受贿金额近778万元,涉及45家上市公司。

2019年12月,孙小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

比上述人员职位更高的官员,也有被判刑案例。

2015年,A股市场大起大落,前半年股市疯涨,6月中旬开始暴跌。当年11月13日晚,证监会召开党委会,通报了中央关于姚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决定。

姚刚简历显示,他从2002年起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此后任主席助理、副主席、党委委员兼发行监管部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4月,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他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210万余元。

2006年至2015年,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避免被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6961万余元。

最后姚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100万元。

今年3月,证监会系统召开2021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今年,证监会系统要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扎实推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资本市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会议还强调,要强化对发审委、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腐败行为保持“零容忍”,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提出,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随后,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出台,是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新起点。证券监管系统将力争通过3到5年的努力,全面落实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努力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责编: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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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被判16年!受贿2308万、3159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金融反腐又有新进展。

  7月19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中国银监会原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办公厅主任杨家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起诉指控,依法判决杨家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通过妻儿索取或收受财物超2000万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方面表示,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家才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安徽监管局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银监会主席助理兼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汉三元房地产公司、武汉农商行和吴某、方某等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代某(另案处理)、其儿子杨某(另案处理)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08.62万元。被告人杨家才身为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差额3159.593229万元杨家才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杨家才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7年5月23日,中纪委官网宣布,银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彼时消息一出,市场颇为震惊。

  2017年以来,随着项俊波、杨家才的陆续落马,金融领域的反腐行动逐渐推向深水区。

  券商中国记者此前曾报道,杨家才被查原因的一种猜测,是其与此前交通银行首席风险官杨东平案发后所带出。一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透露,调查组2016年就去武汉调查与杨家才有关的事情。而另据报道,杨家才案涉武汉一家房企贷款案,此案由交行首席风险官杨东平案发后所带出。两人在湖北有工作交集,“关系非常好”。此次宣判也和暗合了前述猜测。

   曾被评价为“风趣幽默、应变能力强”

  去年4月初传出杨家才被协助调查的消息时,彼时银监会内部一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对杨家才被调查一事较为震惊,杨家才算是“能吏”,做事能干,尤其是处理复杂难办的事情。

  杨家才与媒体的活动也颇多,其在公开场合常常表现得风趣幽默,临场应变能力极强。去年“两会”前,作为郭树清上任银监会主席一职首次的公开亮相,就是杨家才陪同。一个细节是,彼时在国新办的发布会现场,杨家才指出,山东省的非法集资较少。郭树清随后说道,“我当了主席你才表扬我,我在山东时你怎么没表扬我?”杨家才紧接着笑道,“苦于没有机会。”

  在媒体人眼里,杨家才“金句”不断。

  在上述国新办发布会上,谈及非法集资时,杨家才称,非法集资是一个“由爱生恨、始乱终弃”的过程:前期他们是利益共同体,所谓“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些人走到一起,成为利益共同体,就像一个少女爱上了一个没有暴露的骗子一样。如果家长这时候出来干预,就会被认为是棒打鸳鸯,她不理解,说你不要管这个事情,我们活的好好的,但是当她一旦失足,骗局被揭开,她又追悔莫及。

  2014年末参加在银监会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峰会,杨家才用胡适的一首情诗来描述信托业的状态:“天上风吹云破,月照我们两个,问你去年时,为甚闭门深躲?谁躲?谁躲?那是去年的我。”

  杨家才最后一次的公开亮相,也就是在2017年4月7日银监会通气会上,他详细介绍了今年银监会的工作重点,随后便是银监会两周7个文件的密集强监管政策落地。在这次会上,杨家才还表示,金融业的风险无处不在、无处不有,风险监管就是金融监管永恒的主题,就像文学中永恒的主题是爱情一样。

   原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案也有新进展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受贿、内幕交易一案。

  2006年至2015年,姚刚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避免被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1万余元。

  200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庭审中,姚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择期宣判。

  姚刚是迄今为止证监会系统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曾执掌证监会发审大权13年。

   还有大案或被挖出

  随着金融业去杠杆的持续推进,金融反腐也将是近几年金融领域的一大重点。

  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布,中国华融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也成为2018年第一起金融大案。多位接近中国华融人士透露,赖小民扔在接受调查,但因他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严重,预计未来司法部门会从严判决。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金融系统近年被查的高管和官员超过60人,其中包括项俊波、姚刚、张育军在内,约有20位监管层人员被查,银行和证券公司近四年间合计被查40余位高管。

证监会发审处「最新中央人事任免」

证监会的发审会是什么意思?

  发审会过会后,该公司开始准备发行最后的材料,准备完成后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如果核准了就可以等待时机发行了,过会后到核准、发行时间不能有重大不好消息,否则要被终止或者中断发行,立立电子就是发行了又被杀掉了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编辑本段]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编辑本段]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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