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韩迅 上海报道 在过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税的税负相比查账征税税负要低很多,往往会成为高收入者避税常见的手法。但是从今年开始,这种避税手法或将“不复存在”。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下称《41号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有很多股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41号公告》的下发对他们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这个政策不涉及普通投资者,股民炒股仍然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对A股市场没什么影响。”武汉科技大学教授董登新表示,该《41号公告》主要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他们的影响较大。规范税收征管,意味着漏缴、避税是不大可能了。”
只针对权益性投资
《41号公告》称,“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41号公告》只针对‘权益性投资’,且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沪上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按照《41号公告》,今年起,只要有权益性投资就必须在30日内主动报送,“以前有的,在今年1月30日前报送。”
他表示,为何此前那么多高净值人群热衷于设立独资合伙企业,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股权转让等权益性资产带来的税收。“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某些城市对于独资合伙企业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交税的,这就给很多人留下了借道‘核定征收’进行避税的机会。”
那么,“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区别有多大呢?
“你投资的企业给你分红,这就是权益性投资。”某上市公司董秘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个人的公司税后净利润是10亿,他持有该公司90%股权,10亿元全部作为分红后,他可以分走9亿,同时他需要缴纳20%分红税,大概1.8亿元,他最终可以获得7.2亿元。但是,如果他以个人独资企业来持有这家公司90%股权,同样分走9亿元,根据核定征收的方式,可能只需要缴纳两三千万税款,这样他就避开了近1.5亿的税。”
目前,这种“权益性投资”只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不针对个人投资者炒股的资本利得。
因此,董登新认为,个税法规的更新,一方面体现了国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为中低收入人群减负的决心,另一方面是加强了对个人(包括高净值人士)通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税务合规管理。
上市公司部分股东将受影响
实行查账征收政策后,股权转让所得将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股东中多数存在独资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否会受到此次《41号公告》的影响?
2022年1月6日,当天上市的新股——国芯科技(688262.SH),其第一大股东宁波麒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是合伙企业;还有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宁波嘉信佳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创华鑫现代服务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创保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都是合伙企业。
“这个要看这些私募股权基金当时设立之处,是否采用的是查账征收的模式?因为PE的退出是持续性操作,如果设立之初就是查账征收模式,就不会受到此次‘核定’改‘查账’的影响。”上海某PE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有一些私募股权基金采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架构,“以有限合伙做私募股权基金的LP,如果设立之初也采用了查账征收模式,同样不会受到影响。”
他也指出,有些城市为了招商引资,也会以核定征收来吸引一些PE落户,“那就比较麻烦,这些上市公司股东未来的分红、减持肯定会受到《41号公告》的影响,影响主要在于实际纳税会增加。”
在《41号公告》披露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在此后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42号公告》),以及《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43号公告》)。
对于上市公司的合伙企业股东中的个人LP将来适用哪种税率?沪上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LP取得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网传的45%,没有那么多。”他更正道。
不过他提醒个人LP,要抓紧对名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核实和梳理,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评估调整征收方式所带来的影响。“ 对于高净值人士,应该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在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综合考虑。”
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独资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滞后性,违背税法精神的违法行为,而税务筹划是合法合理,甚至受到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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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如下方法: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 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 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 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 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四、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 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 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 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 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 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 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 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五、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 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3. 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 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六、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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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所得税税率0.6%,增值税1%,加上附加0.06%。综合税率1.66%,无需开公户,完税后直接提现到法人个人账户。
企业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业务的一部分环节,例如采购、核算、服务、研发等中心或者其他的分支机构注册到税收洼地。所得税的征收就会变成核定征收!( 个体户可不开户)
适用行业:
服务型,例如企业管理、企业服务、信息咨询、营销策划等类型的企业;
科技型,例如建筑科技,信息科技,网络科技等类型企业。
适用人群:
高薪资人员,例如高管、股东、高净值人员、行业专家、设计师、私募管理员和基金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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