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曝光涉及股票「315股市维权136只股票可索赔快来看看有你的么」

315曝光涉及股票「315股市维权136只股票可索赔快来看看有你的么」

作者 | 资本市场部

来源 | 野马财经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可谓家喻户晓,但其实,不少情况下,炒股发生亏损并不一定要自己默默“关灯吃面”,也可以依法向上市公司或者其实控方等主张索赔。

不过,由于诉讼过程耗时漫长,且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不小的财力,对中小投资者来说,索赔之路过于艰难。

而随着新的《证券法》的推出,事情发生了变化。

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创立至今,我国股市历经约三十个春秋的发展,上市公司总数逾3923家,整体市值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相比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欧美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A股中活跃着大量的中小投资者(即“散户”),由于知识水平、时间精力、资金规模等多重因素的限制,中小投资者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

再加上高额利益面前,不少上市公司铤而走险,通过财务造假、操纵股价等手段以获取更大的不对称优势。

如此情况下,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在新法中,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高度重视,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应当是“集体诉讼制度”的推出与完善。

根据新《证券法》第六章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就很大程度上上解决了单个投资者发起诉讼成本极高的问题。

新法同时明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负有倒置的举证责任,这无疑也大幅降低了诉讼的举证难度。

那么,就目前而言,有哪些上市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呢?

臧小丽律师团队向野马财经表示,据其不完全统计,因为违规或者涉嫌违规,投资者有权提起虚假陈述索赔涉及的上市公司大概有130多家。从诉讼进度来看,又可分为三组。

第一组:已胜诉且尚在可索赔有效期内有22只股票;

第二组:正在法院受理尚未出判决结果的可索赔证券约44只,涉及41家上市公司;

第三组:正在索赔准备阶段的涉嫌违规股票约70只。

具体股票信息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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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以上索赔条件、诉讼时效等均为臧小丽律师团队的法律观点,律师无法保证其观点与法院生效裁判完全一致。最终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以上股票索赔信息暂更新至2020年3月10日,您若在相应时间内,买入了上述股票,有维权诉求,可添加野马君微信(ID: Yemafinancial),或者臧小丽律师微信(13810949725),进一步咨询详情。

律师会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资料准备要求

1、买卖上述股票的全部对账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投资者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要打出目前的股票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对账单上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以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股票维权索赔可以获赔多少钱?

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其实法律有规定了计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首先股票损失认定应当知道几个关键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俞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就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赔偿的损失由哪些部分组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4、前款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这四项里,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0.5%,所以我们重点来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

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股票维权有可能跌落律师的陷阱吗?

有可能。有些律师会与被索赔的公司达成一致,拿被索赔公司的好处之后,对客户的委托案子置之不理,也有一部分,甚至是精心设置陷阱,等索赔的客户签订合约后,二次骗取钱财,这在现在屡见不鲜,由于合规合法,法律也不能管束这种状况。当然也不排除有好的律师的情况,所以在股票维权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相关法条,不要签订别的合同,避免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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