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正式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它的上市对于香港股市有着特别的意义,因为其是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持有虾米集团31.4124%的股份,但投票权为57.9%。他是如何做到的?
原来雷军为小米集团的股权架构进行了如下的安排,才让公司在经历了N轮融资之后依然确保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1、AB股架构
上市前,小米集团的公司章程约定了不同的投票权架构。除了极少数保留事项有关的决议案之外,对于提呈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案,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对于保留事项的议案,两类股票均只有1票投票权。
保留事项包括:修订章程或细则,包括修改任何类别股份所附的权利;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委任或撤换公司会计师;公司主动清算或者结算。
小米公司上市后,根据港交所有限公司《上市章程》规定,小米集团在港上市后,继续实行这种特殊的同股不同权的AB股架构。
2、优先股架构
小米集团在上市前进行了9轮融资,对这些投资人,公司章程中约定了优先股。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条款包括:
①股息权:优先股股东优于现有或未来的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初始投资额享有年利率为8%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
②转换权利:2015年7月3日后,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将所持有的优先股转换为B类普通股;或在达到这些条件时,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公司的B类普通股,即:公司完成合格上市,或者对于不同轮次的优先股,有超过50%,或者2/3以上同一轮融资的投资人的书面同意。
③赎回权利:如公司没有按时完成上市计划,则除F轮优先股股东外的其他优先股股东,或者多数F轮优先股股东均有权要求赎回股权。
④优先清算权:当公司发生清算、破产等事件时,在公司偿还债务后,优先股股东可就所持各系列优先股按优先级优先于其他系列优先股、普通股收取本公司任何资产或盈余资金分配。
3、委托投票权
小米集团的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因此雷军又多控制了这部分2.2%的投票权。
4、公司章程约定
小米集团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于应当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过半数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对于应当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超过3/4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
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雷军在小米集团上市时控制的投票权为57.9%。因此,虽然雷军的持股比例并不是很高,但是小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那么,关于AB股在实际实务中的应用,我们应该了解哪些知识点呢?一般情况下,股权结构都是同股同权的,但在英美法系下,存在着二元制股权结构。即公司管理层试图以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因此将公司股票分别赋予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10票权称为 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的股票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作为补偿,B类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
AB股的股权架构方式,让那些资本驱动型的企业有了既大量融进资金,又免于控制权丧失的机会,因此深受他们的喜爱,但是AB股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适合3类企业。
1、科创板上市公司
2、有限公司
3、境外上市公司
当然,AB股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点,从其诞生至今,对其批评的声音从未间断。那么,AB股有哪些缺陷呢?
首先,AB股制度打破了“同股同权”的平衡,把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在公司决策正确发展良好的前提下,大家相安无事。但是如果创始人团队决策失误,相当于其他股东都成了决策失误的“陪葬品”。
其次,AB股制度挑战了传统公司法股东民主的原则,导致外部投资者权利受损,无法按自己的持股比例行使监督权等。如果AB股制度广泛采用必然会导致社会腐败、小股民被鱼肉。2012年针对标准普尔1500家企业的研究显示,为内部人士呼吁超级投票权的公司10年间的回报率低于常规企业,二者的股东回报率分别为7.5%和9.8%。
因此,实施AB股需要良好、健全的法制环境以及严格、成熟的外部监管,来保证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如此才有该制度实施的空间。随着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成熟、政府监管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股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中国内地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终有一天也会对“同股不同权”的安排敞开怀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