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AB股
先来帮大家了解一下AB股的基本概念吧!
AB股呢,其实是个舶来品,是源于英美法系下的类别股份制度,这些年到美国上市的互联网公司,许多都是类别股份的股权制度。在这方面,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京东。
强东哥以比较低的股权比例,掌握了比较高的控制权比例,凭借的就是类别股份的结构设计。
那这究竟是怎么实现的呢?其实就是把公司的股份分为两个类别,一类叫A股,一类叫B股。两个类别在股东权利、义务方面的要求各不同。
我们单从控制权方面给大家举例:A类股每100股享有一票表决权,B类股每一股享有10票表决权,那么结果如何呢?数学学得好的筒子们都能算出,即1000股的A类股的表决权才抵得上1股B类股的表决权,这杀伤力可是具有“以一抵千”的架势啊!强东哥就是靠着手里的B类股,把京东的控制权牢牢的掌握在了自己的手中!
当然,鱼和熊掌不能兼得。A类股虽然在投票权上吃了亏,但是在利润分配、优先受偿方面会获得补偿。看见没?这其实就是投资人与创始人进行博弈的一个结果。
这个道理相信包括万科王石、汽车之家秦致在内的各类即将或正在“被赶出”公司的创始人都应该知晓的。近日,围绕上市公司万科控制权的争夺,堪称一出“狗血剧”。
对他们而言,如果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利用好契机解决上市或融资时,留下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问题,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也只能是“自己挖的坑,含泪也要跳下去。”
看着一些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先后被资本或股东“赶走”,很多人又开始重新关注创始人该如何不丢掉公司控制权,于是,AB股制度(双重股权制)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AB股与中国企业的情结
既然这么受大佬们推崇,那么是否所有的企业都适用这种股权形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当然,如果你的公司在境外,可以照抄京东,授予创始人“同股不同投票权”的特殊待遇,又或者可以参照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时做的股权架构,引入合伙人制度,进而确保公司控制权牢牢把握在创始人或创始人团队手中。
如果你的公司在国内,这个“AB股”还真的不能照搬!因为中国公司法并没有“AB股”的专门规定,而我们现在经常讨论的“AB股”其实是借用境外类别股份的俗称。
因为在国内的公司框架下,并没有将股权划分类别,只是允许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约定,一些股东可以将部分股东权力让渡给另一些股东,使得这些股东控制的投票权比例超过其股权比例,也就仅此而已。
所以,简单对比一下,我们就能发现,在境外,“AB股”是成熟的,有章可循的制度性的股权结构。在国内,“AB股”是股东们在公司法允许的例外情形下,搞出来的山寨版。
所以,既然是山寨版,必然会存在BUG和缺陷。
AB股制度:一把“双刃剑”
之所以说AB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于它强化了创始人控制权,但是另一方面会损害小股东利益。
站在创始人团队来看,AB股制度的优势是不言而喻,虽然创始人团队的股份比例不多。但是,投票权权重大很多,这使得在发展过程中,既能实现融资又不至于丧失公司控制权。
但是,站在股东或资本的角度看,AB股制度是对其权益的重大制约,如果拟投资的公司并没有那么大的想象力,或投资入股竞争不激烈,任何股东或投资人都并不希望影响到自身的权益,因为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得回报,要么,通过合理的退出机制选择退出,要么,等着上市后解除锁定退出,又或者通过公司持续成长直接获得收益。
因此,即使国内允许AB股制度存在,也不可能成为所有公司的通行做法,因为投资与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非创始人团队能永远处于有利地位。
此外,AB股制度打破了“同股同权”的平衡,在公司决策正确的前提下,大家相安无事,但是,如果创始人团队决策失误,相当于其他的股东,或大股东都成了决策失误的“陪葬品”。
所以说,AB股制度也有其致命的缺陷,并非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内证券法的要求。因此,虽然AB股制度可以让创始人团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却未必适合国内市场。
国内的出路在何方
答案是:合理设置公司股权及投票权管理机制
围绕公司控制权之争,是所有公司发展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事实上,如果较早在股东协议中设置类似“增资及优先认购权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和“股东退出条款”以及“投票代理”等条款或制度安排。很多现在看上去不可调和的矛盾,都可以规避。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AB股制度,只要创始人或创始人团队在公司成立之初、引入投资之时及上市之前后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股权设置,就能很好的解决类似问题。
所以像王石这类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在当初选择大比例出让公司股权时,就已经知道未来可能会发生现在的这一幕。只不过,他们都一度相信投资人或股东会一如既往的信任并支持现在管理层团队,而这商业之上的市场中,本身就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
因此,创始人或创始人团队想要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牢牢掌握,在特定阶段有很多的方法或路径可供选择,而非只有实行AB股制度才能解决。
而一旦有了管理层团队与股东冲突或创始团队与资本冲突时,就呼吁“AB股制度”,可能更多是“病急乱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