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执行的《证券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不视为公开发行,不需要走程序,也不用拆除员工持股平台了。
这是一个重大的好消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终于“转正”了!
大家知道很多拟上市公司都会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的持股平台,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减少员工直接持股的数量;二是方便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三是税务筹划之考虑。
我们先看一下证监会对员工持股平台的政策变迁:
一、证监会【2013】5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所以实操中受制于人数限制,股东或者员工之间不得已而采用代持、“抽屉协议”等做法。
案例:绿地集团用32个合伙企业做员工持股平台
于是可以得出,绿地集团32个合伙企业的股东人数穿透后,Max(数量)=32*50=1600人。但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股东数量远超过200人,理论上绿地集团应上不了市。
奇怪的是,2015年8月18日绿地集团在A股成功上市了,会与这个文件相抵触吗?答案是不会的,因为绿地集团是借壳金丰投资上市的,而不是IPO首发公开上市,因此不受这个文件的限制。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内容摘要(2019年3月4日)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也就是说科创板有条件保留了员工持股平台!
三、新证券法对企业的影响
案例:马云通过合伙企业通过估值高达2000亿美元的蚂蚁金服
四、一点思考
但任何文件的出台都有其未考虑之处,例如新证券法中的“依法”的内容是什么?目前尚不明确,但是可以参考下科创板的做法,即只要满足“闭环原则”或合法备案,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只算一个股东主体。未来的做法或许或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我们将拭目以待!
本文原创:郑指梁 畅销书《合伙人制度》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