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中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01、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相关规定
从企业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虽然未直接对“同业竞争”进行详细的表述,但在第六章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里,通过对公司高层的禁止行为的规定,明确指出公司董事等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本质上也是禁止同业竞争,督促企业营造公平的经营环境。
(2)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监管层的角度,则在各项法规里明文规定与同业竞争相关的行为。
针对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都要求发行人要披露同业竞争相关的内容,如: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作出及履行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以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针对上市公司的并购、资产重组行为,证监会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同业竞争”进行有效制约。
一是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明确要求披露“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等规定,种种表述均是围绕体现“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原则而展开,体现了监管层对“同业竞争”可能带来的影响企业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视。
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二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意义所在,其中,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做了明确规定: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02、 涉及“同业竞争”相关案例审核分析
(1)涉及同业竞争问题顺利过会的企业案例分析
企业业务完整,财务情况透明、真实,企业的独立性无重大缺陷,满足持续经营的要求,且在招股书中真实、完整地披露“同业竞争”的相关情况:比如是否真实存在、有无解决措施、解决的效果如何、相关人员是否承诺等等。
从以下几个涉及同业竞争但仍顺利过会的案例来看,尽管过会,证监会仍然督促企业在同业竞争问题上做到十足准备,未雨绸缪,保证企业的独立性和没有输送利益的情况出现,包括相关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规避或解决,是否存在潜在竞争的情形,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等。
案例一: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5.14
发审委员会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3、自然人何光武一直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四会明诚股东,并曾在发行人任董事,其对外持有发行人同行业公司或上下游公司股权较多,相关公司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合,发行人未将何光武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此外,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曾存在对赌协议。请发行人代表:;(3)结合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何光武投资的企业是否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未将何光武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或潜在竞争的情形。
招股书中关于“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同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案例二: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4.9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3、2013年7月,实际控制人亲属吴德钦等人将厦门盛鼎股权让予第三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吴德钦转让全部股份后,仍担任厦门盛鼎的监事及其子公司江西立鼎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厦门盛鼎登记的住所2019年12月前一直位于发行人厂区内的原因及合理性;
(3)厦门盛鼎、江西立鼎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招股书中关于“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将其持有的6700%股权转让给本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厦门云之拓于2017 年7 月将其所持有的上述专利转让予发行人。发行人随后于2017年12月收购了亿威达投资所持有的厦门云之拓67%的股权,厦门云之拓现为发行人子公司。美国力鼎实际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富宝,为保证业务、资产的完整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2017年6月16 日,HEMEN SZEN LEE 和力鼎光电签订《股权销售议》,约定HEMEN SZEN LEE 将其持有的美国力鼎100%的股权作价51.90 万美元转让给力鼎光电。2017年8月,力鼎光电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完成美国力鼎变更手续,至此美国力鼎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国力鼎持有海沧立鼎100%的股权,美国力鼎、海沧立鼎自2016 年1 月纳入合并范围。2018 年8 月,美国力鼎解散,截至2018 年底,仍未办理完税务清算手续,因此2018 年纳入合并范围。2019年4月,美国力鼎完成注销所有手续,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案例三: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4.9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控股股东下属火力、水力、光伏发电业务与发行人风力、光伏发电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是否违反与发行人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公开承诺,目前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有效;(2)目前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情况,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撤销或终止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招股书中关于“同业竞争”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天然气销售及风力发电业务。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0.50%,本次发行完成后,河北建投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不低于48.7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的经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其他企业均未从事发行人所从事的风力发电或天然气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在电力行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河北建投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火力发电、水力发电业务,其中:河北建投
设立怀拉涅河水电控股有限公司,拟投资老挝怀拉涅河水电站项目,该项目处于境外,目前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河北省国资委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案例四: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3.12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招股书中关于“同业竞争”的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夫妇均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根据公司现有的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及采购、销售体系,公司有能力独立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保障项目投产后的有效运营和实现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使公司与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五: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3.19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傅昌宝曾在兄弟傅昌焕实际控制的永昌锦纶、恒丰投资持股和任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傅昌宝退出永昌锦纶、恒丰投资的背景及原因,相关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支付对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尼龙6切片产品及锦纶技术路线、应用领域、产品具体用途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差异,是否存在替代性及竞争性;(3)永昌锦纶、恒丰投资等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永昌锦纶从第三方购买尼龙6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价格是否公允;(4)永昌锦纶与发行人彼此进入对方主营业务是否存在明显障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关联方保证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承诺履行相关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招股书中关于“同业竞争”的说明:公司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傅昌宝。因此,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永昌贸易从事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永昌控股从事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杭州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仅从事房屋出租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永昌控股原名为温州市永昌尼龙有限公司,原从事渔网丝生产、销售业务。为规范公司与永昌控股可能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永昌控股因计划终止渔网丝生产、销售业务,而欲将厂区内渔网丝相关生产设备拆除出售,并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名称,从事与聚合顺无关行业与业务。
(2)涉及同业竞争问题被否的企业案例分析
同业竞争作为IPO的难题,常常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直接受损或以各种看似合法的手段向竞争方输送利益。在进行同业竞争判定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从两个方向来进行判定:
一是看股东、亲属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二是考虑业务类型、客户、供应商等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以下是对近十年在主板、创业板中因为同业竞争问题处理不当,IPO被否的企业案例分析。
03、 同业竞争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对同业竞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将发起人所有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资产全部重组到拟上市公司。
案例1: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09
康力电梯是国内电梯、扶梯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是中国国内最主要的电梯供应商之一,并于2010年3月在创业板上市。康力产品涵盖多种电梯类别,包括客用电梯、住宅电梯、高速客梯、医用电梯、观光电梯、无机房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汽车梯;苗条型自动扶梯、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室外型自动扶梯、大高度自动扶梯、倾斜自动人行道、水平自动人行道等产品。
根据康力电梯招股说明书,2007年5月-10月,康力电梯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梳理主业,增加了与主业配套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对前景一般、或与主业无关的资产和业务进行了整合或出让,为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康力电梯重组原则主要为:(一)专注主营业务,剥离非主营业务,主营业务全部进入拟上市公司;(二)规范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行为。
2. 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变卖给其他公司、企业,这主要是适用于这部分资产并不优良,不适合投入拟上市公司的情况。
案例2: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12
炬华科技持股5.7%的股东余钦,原控制公司从事与发行人相同业务,后进行了转让。余钦在电力系统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成为发行人股东后,在制定以智能电能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品为核心业务的发展规划、产品规划及产业发展实施计划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3.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案例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北部湾港大股东旗下的其他码头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全部“由北部湾港受托管理经营”,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部分码头。
4.拟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份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案例4: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主板,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