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8版)
截至2020年末,本行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联贷款余额从2019年末的23.88亿元增加到56.95亿元,主要原因是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任董事张春花担任董事)于2018年发放5亿元中期流动资金贷款、12.14亿元并购贷款,于2020年发放9亿元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但由于张春花于2020年9月才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因此未体现在2019年关联交易中;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哈尔曼担任非执行董事)新增12.06亿元应收租赁款保理和4亿元三年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离任监事吴坚担任独立董事)于2020年发放4.5亿元一年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离任监事吴坚担任董事)于2020年发放2亿元一年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上述关联交易对手方中,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国有资产运营平台,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属大型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集团,东方富利国际有限公司、海汇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是央企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地方国有公司且与本行的关联关系主要由于个别董监事的交叉任职。上述关联交易均是基于贷款客户的真实资金需求背景,具备合理性。
(8)吸收存款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关联方吸收存款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9)理财产品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关联方理财产品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10)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关联方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11)拆入资金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关联方拆入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12)应收利息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关联方应收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13)应付利息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关联方应付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各期,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千元
4、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从上述关联交易统计情况可以看出,报告期内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本行正常经营数额中占比较小,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5、独立董事对本行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符合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本行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基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且已履行了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程序;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行及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简介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本行现共有19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非执行董事9名、独立董事7名,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简介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本行现共有9名监事,外部监事3名,股东监事3名,职工监事3名,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本行现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5名、董事会秘书由本行其中一位副行长兼任,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行以外的企业或单位的任职、兼职情况如下:
(五)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
1、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本行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2、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本行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六)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形成过程
1、本行于2005年设立时的股份;
2、本行存续期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的股份;
3、本行存续期间受让本行其他股东的股份。
(七)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本行存在利益冲突的对外投资。
(八)2020年本行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薪酬情况
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在本行领取的税前薪酬情况列示如下:
注:1、蔡泽华、许培琪自2020年5月起担任本行股东监事;
2、张春花自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3、连柏林、聂明自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4、叶蓬、阮丽雅、张作学自2020年11月起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5、张宏彪、顾贤斌、应长明自2020年1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21年1月起领取本行副行长薪酬;
6、上表为本行现任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在本行领取的税前报酬津贴的情况,含以往年度递延至2020年的绩效薪酬。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行借款和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末,本行向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贷款余额为687.35万元。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为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主要股东简介
截至2021年2月28日,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股、%
截至2021年2月28日,上海国际集团持有本行67,990,0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78%,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国资经营和上海国际资管分别持有本行800,000,000股和10,000股,分别占本行总股本的9.22%和0.0001%,三者合计持有本行868,000,0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0.00%,为本行合并第一大股东。
(一)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公司持有本行800,000,000股,占本行发行前总股本9.22%。上海国资经营的控股股东是上海国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末,上海国资经营总资产为906.89亿元,净资产为554.55亿元,2019年度净利润为12.66亿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0年末,上海国资经营总资产为876.59亿元,净资产为533.48亿元,2020年度净利润为43.68亿元。
(二)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公司持有本行800,000,000股,占本行发行前总股本9.22%。中远海运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末,中远海运集团总资产为8,770.26亿元,净资产为3,078.05亿元,2019年度净利润为166.24亿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0年9月末,中远海运集团总资产为8,670.14亿元,净资产为3,107.76亿元,2020年1-9月净利润为168.30亿元。
(三)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公司持有本行800,000,000股,占本行发行前总股本9.22%。宝钢股份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末,宝钢股份总资产为3,562.25亿元,净资产为1,997.43亿元,2020年度净利润为139.85亿元。
(四)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公司持有本行733,842,856股,占本行发行前总股本8.45%。久事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末,久事集团总资产为5,330.01亿元,净资产为3,597.97亿元,2019年度净利润为-64.41亿元,扣除公用事业损益后的经营性净利润为9.48亿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0年9月末,久事集团总资产为5,650.32亿元,净资产为3,566.07亿元,2020年1-9月净利润为-73.94亿元,扣除公用事业损益后的经营性净利润为8.60亿元。
(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9日,注册资本为84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艳红,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公司持有本行560,000,000股,占本行发行前总股本6.45%。太平洋寿险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末,太平洋寿险总资产为12,915.23亿元,净资产为860.71亿元,2019年度净利润为206.48亿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0年6月末,太平洋寿险总资产为14,006.22亿元,净资产为812.79亿元,2020年1-6月净利润为100.86亿元。
(六)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公司持有本行474,047,514股,占本行发行前总股本5.46%。国盛资产的控股股东是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末,国盛资产总资产为142.28亿元,净资产为123.89亿元,2019年度净利润为40.73亿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0年末,国盛资产总资产为147.47亿元,净资产为124.92亿元,2020年度净利润为10.03亿元。
(七)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公司持有本行465,500,000股,占本行发行前总股本5.36%。沪杭甬高速的控股股东是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末,沪杭甬高速总资产为1,303.53亿元,净资产为377.71亿元,2020年度净利润为39.40亿元。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下转C20版)
沪农商行上市时间是什么时候?能详细说说吗?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是由国资控股、总部设在上海的法人银行,是全国首家在农信基础上改制成立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注册资本为86.8亿元人民币,营业网点近370家,员工总数超8,000人。2021年8月20日上市。
围绕上海新三大任务、“五个中心”以及“四大品牌”建设,上海农商银行以“普惠金融助力百姓美好生活”为使命,践行“诚信、责任、创新、共赢”的核心价值观,推进“坚持客户中心、坚守普惠金融、坚定数字转型”核心战略,努力打造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服务型银行,建设具有最佳体验和卓越品牌的区域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在英国《银行家》公布的“2021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上海农商银行位居全球银行业第149位,比2020年上升4位;位列2020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第24位,在全国农商银行中排名第二;在英国品牌评估机构Brand Finance发布的2021年度“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排行榜”中位列第187位,比2020年上升6位;标普信用评级(中国)主体信用等级“AAspc-”,展望稳定。
诞生于1949年的上海农信事业,亲历了共和国旗帜下城市发展的宏伟诗篇,上海农商银行传承上海农信七十余载历史,扎根大都会、携手千百业、贴近老百姓,坚持金融向善、金融向实、金融向阳,以金融诚善守护生活本真,以专业进取回应市场期待,实现银行商业价值和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第九条 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第十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网下投资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后,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第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参与新股发行持有市值要求;(三)已开通CA证书用户;(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持有市值参数标准,提交并确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主承销商应于该日21:00前通过申购平台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并完成初步确认。申购平台将根据持有市值参数标准,自动核对经主承销商初步确认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剔除。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可以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在符合网下发行参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范围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主承销商应于申购日(T日)前一个交易日当日15:00前,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登记结算平台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完成相关参数确认。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预先披露的发行方案对网下初始发行总量调整后确定。T日9:30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第十九条 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申购价格,该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当配售对象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拟申购数量”,也不得高于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行股票总量。当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第二十条 在T日9:30至15:00之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可于T日15:00后,查询并下载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应于T日15:30前在申购平台完成申购结果数据确认操作。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00前,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上交所申购平台,上交所申购平台15:30前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主承销商应于T+2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拟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第二十三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认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认购资金。第二十四条 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认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认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认购证券账户及认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认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于T+2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2日16:00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于T+3日14:00前将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发送至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转发至登记结算平台。主承销商应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第三十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4日10:00前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第三十一条 结算银行于T+4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第三十二条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五章 股份登记第三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上交所申购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上交所转发的上述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二十八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与上交所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方式。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