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金融消费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银行高层近期就表示,要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如何鉴别金融消费中的那些“坑”?金融界特梳理基金、证券、保险、理财等领域的避“坑”指南。
在证券领域,场外配资、非法荐股、杀猪盘频频见诸报道,原始股、假私募等骗局也经常让投资者血本无归,同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也侵蚀着股民的利益。
一、非法、骗局类
1.场外配资
近年来,证监会对场外配资一直处于严打状态。证监会表示,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场外配资活动背后蕴藏着巨大风险,一是高杠杆风险,有市场人士测算,假设场外配资杠杆按1∶5比例操作,买入单一股票的话,跌幅只要达到5%就触及警戒线,一个跌停就会被强行平仓;二是下单风险,场外配资交易过程至少经过配资系统、操盘系统、委托交易系统等三个系统,安全性、稳定性不可靠,经常出现指令丢失、交易差错等情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三是收费欺诈风险,擅自提高交易费率也是配资公司常用的手法之一;四是虚拟盘诈骗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软件模拟沪深股市交易盘进行对赌诈骗,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并未真正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入沪深交易所,配资公司也并未将客户资金真实用于股票投资,而是进入个人账户后转走或提现,据为己有;五是失联跑路风险。
此前,证监会公布了诸多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如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深圳聚牛汇友股票配资案、上海厚成股票配资案、上海“股融宝”股票配资案、广东“时盛网”股票配资案。
金融界提示:从法律风险来看,配资方涉嫌非法经营、诈骗以及操纵证券市场,而用资方同样涉嫌借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等。投资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识破“杠杆炒股、盈利高”“您炒股、我出钱”等噱头,远离场外配资,避免财产受到不法侵害。
2.非法荐股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非法荐股活动特点如下: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
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
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金融界提示:投资者应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3.杀猪盘
2021年5月21日,证监会发文称,证监会稽查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查获一起利用股市“黑嘴”操纵市场的重大案件。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郑某及其团伙与配资中介合谋,借入近4亿元资金和80余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大幅拉抬嘉美包装股票价格,并伙同股市“黑嘴”,利用直播间、微信群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接盘,其反向卖出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涉嫌操纵市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证监会于近期配合公安机关将郑某团伙2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
证监会表示,此类不法团伙通过社交媒体非法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股票,同时其反向卖出相关股票非法牟利,导致个股暴涨暴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涉嫌操纵市场、非法经营等罪名。
金融界提示:随着社交网络的迅猛发展,“杀猪盘”在各种平台以各种具有迷惑性的形式存在着,股民不要轻信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网站所谓的“股神”“专家”“老师”,也不要相信通过音视频、“晒单”等方式间接荐股的信息。远离“杀猪盘”,做理性的投资者。
4.原始股、假私募等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市值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性)已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公开性、社会性),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利诱性)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常见套路包括: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暴富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欺骗公众投资;虚假宣传造势,取得他人信任;利用亲情诱骗,落入庞氏骗局。
常见的陷阱包括原始股、假私募、虚拟理财等。值得关注的是,日前,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增加规定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金融界提示: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法律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集资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受到的损失自己承担。
二、交易规则类:
1.配股
配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原股票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由于新增了股票数量,所以需要进行除权,即股价会按照—定比例下降,对于始终持有股票却未参与配股的股东而言,股价降低会导致损失出现。
金融界提示:认购配股时间是有限制的,超过缴款时间没有补缴款的机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配股实施流程于T-2日开始,一般为10个工作日左右,股东可操作配股的配股缴款起止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T 1至T 5日5个交易日左右,如逾期未缴款作自动放弃配股权利处理,不可以再补缴款。因此,如果你不看好这家公司或者不看好现在的行情,不想参与配股,那你可以选择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将股票卖出;有意参与配股的投资者应注意报纸、网络媒体的信息公告,及时缴款。
2.可转债“强赎”
投资可转债时,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一件事“强制赎回”。可转债强赎,通常是直接写明在可转债发行公告里面的一项条款。如果某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那么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有权用“面值 利息”的价格赎回可转债。
金融界提示:由于利息相对的“微薄”,如果投资者是以大幅高于面值价格买入的可转债,最终被强制赎回,那么将面临大幅的损失。所以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一定要时刻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一旦发布公告强赎,建议大家尽早转股或者卖出。
三、上市公司类
1.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
资本市场是信息市场,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证券法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问题,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主要内容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需要广大投资者注意的是,新证券法重申了风险自担原则,以促进理性投资;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证券交易活动进一步划定法律红线。
金融界提示:日前证监会通报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全年共办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据披露,虚假陈述案件数量保持高位,重大欺诈、造假行为时有发生。操纵市场案团伙化、职业化特征更加明显。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上升,涉案主体覆盖多个领域。此类“雷区”投资者一般无法主动规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股民朋友们应注意保存证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限售股解禁、股东减持
股票解禁是限售股过了限售承诺期,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尽管股票涨跌不由解禁决定,并且股票解禁不代表对应的股东会马上减持。但个股解禁通常来说会使得股票供给增大,股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股价会存在一定的下行风险。另外,如果限售股东的成本极低,所持股份已经积累了丰厚的利润,其减持的动力也会变得很大,在集中抛售时没有其他投资者愿意接盘,那么股价基本会下跌。
金融界提示:解禁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投资者需结合市场背景、股票供求关系、公司业绩、行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决定。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