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营业部人员违规炒股可谓屡禁不绝。
券商营业部人员上述违规主要有两种,一是借他人账户炒股,二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近日,证监会发给某券商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是因为如此。
具体而言,单某借他人账户投入总金额30万炒股,最终亏损4万出局;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投入3675万元,一段操作猛如虎,最终挣了1141万元,单某也收到客户的30万元“好处费”。
最终,单某因为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炒股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均违反证券法规定,30万元“好处费”也被没收,最终合计罚没70万元。
来看看具体情况。
自己炒股亏4万、帮客户炒挣千万
单某的违法违规行为亦是比较特立独行,因为他帮客户炒股大赚,自己炒股却陷入亏损。
证监会披露,“孙某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资金账户号920****296,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381。
2017年6月14日、15日,单某招商银行尾号2937账户分二笔共计向孙某某建设银行尾号9646账户转入29.99万元。6月15日,该29.99万元全部转入“孙某某”证券账户。同日,“孙某某”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股票18,300股,买入成交金额29.92万元,与单某转入的资金额基本一致。“孙某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至11月间发生多次证券转银行的资金记录,在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后基本在当日即转回单某银行账户。
证监会认为,综上,单某存在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孙某某”证券账户所买入的上述“利德曼”股票对应卖出金额25.47万元,亏损4.27万元。
单某自己借他人账户炒股亏损,而换成给别人炒股却是另一番风景。
监管查明,“严某某”信用资金账户888****158于2014年1月2日开立于某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下挂060****316、E01****343两个股东账户。
单某在从业期间是严某某的客户经理。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单某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利德曼”“中源协和”等20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3675.2万元,累计卖出金额4816.4万元,这意味着盈利1141.2万元。单某也于2016年8月18日获得严某某支付的30万元报酬。
18年证券从业经历,被罚70万
单某并不是初入证券行业的“小白”,而是一位入行已经18年的老从业者。
根据证监局行政处罚书,单某1984年出生,2003年加入广东某证券公司南丹路营业部(2005年该营业部被托管,2007年更名某信证券上海南丹路营业部,2016年因迁址更名某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从事证券业务。2003年至2006年在柜台岗位工作,2007年至2018年11月任客户经理。2010年4月在某信证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有多年从业经历,单某还是没有经受住利益诱惑,出现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两项违法事实。
证监会认为,单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通过“孙某某”账户持有、买卖“利德曼”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最终,证监会决定根据单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一、对单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单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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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客户的钱财帮助客户买卖股票
首先是收受客户的钱财帮助客户买卖股票,对于厦门证券交易中心的营业部客户经理而言他违规帮助了一些禁止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人群购买了股票,并且在合适的时期对这些股票进行了大量的售卖,这是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利用他人的名义买卖股票
其次是利用他人的名义来买卖股票,对于券商高管而言他还利用了一些客户的名义来购买一些特定的股票,并且长期持有在股票市场行情处于一个牛市的时候再卖出去,这样子从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
三、利用自身的化名来购买对应的股票
再者是利用自身的化名来购买对应的股票,对于这位券商高管而言他还利用了一些特殊的手段来获得一个假的身份信息来从而可以在股票市场上纵横买卖对应的股票。
四、违反了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还有就是违反了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于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而言正常情况下不被允许购买股票的,主要是因为对应的证券精力掌握了股市的一些重要资料,如果买卖股票会危害到股票市场的正常发展。
证券交易所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加强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才可以使得他们从根本上杜绝对应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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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人投资亏钱
这个老妇人的年纪也比较大了,而且也没有工作,根据后续的调查可以看出这个老妇人还没有子女,一直都是独居的状态,每个月有一定的养老金可以领取。但是就是这样的一个人竟然可以和一个券商达成了合作协议,这个券商在老夫人已经投入了1000多万本金的情况之下,又给这个老妇人一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了配资。所以这个老妇人相当于在股市中投入了6000多万元,但是投资的方向不太对,市场的行情也没有达到预期,所以就出现了持续的下跌。于是券商就帮这个老妇人强制了平仓了,不仅自己的本金亏完了,还有配资的钱以及这其中产生的利息。所以这个老夫人也是一下子就一无所有,但是由于本身也没有什么可以执行的资产,对于券商来说也是有一定损失的。
加强审核机制
这个老妇人从年龄以及个人的抗风险能力还有个人的资质上来说,都是不能够进行授信和配资的,这也是基本的常识。每一个在进入到证券领域进行工作的人都会进行资格证的考核,也会有相关知识的考察的。但是即便是这样,这个老妇人还是能够在券商通过考核,而且拿到钱。说明没有认真的审核申请人的资质,里面的工作人员也会有失职的情况,所以一定要认真审查才能够防范风险。
总结
只要能够按照自己的本金去进行炒股投资的话风险都是比较好控制的,但是如果采用配资融资融券的方式进行投资的话,确实会让自己有负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