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21日电 (马静)21日,浙江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国盛证券一位90后投顾常某某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罚没3.23万元。
行政处罚书提到,常某某出生于1993年,2018年1月9日至今任职国盛证券绍兴平江路证券营业部,执业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中证协信息显示,常某某仅有国盛证券从业经历,入职至今约四年多时间。
据行政处罚书披露,2020年7月16日,施某某在国盛证券绍兴平江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产账户663*****47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80***417和深圳股东账户019****661。
施某某开立证券账号之后,常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代替施某某进行了股票买卖操作。行政处罚书显示,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常某某通过手机号码173****4380及与151****9025、157****3855绑定的设备操作施某某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684笔,累计买卖金额约470.51万元,账户盈利1.35万元。常某某与施某某按照10:1的比例出资,并进行分成,其中归属常某某的违法所得为1.23万元。
巨丰投资首席投资顾问张翠霞向中新经纬表示,从披露的内容来看,常某某至少存在三点违规行为:一是代客理财;二是收益分成;三是与投资者合伙入资。此外,她还提到,常某某或存在高频短线交易嫌疑。
“但(性质)不太好评估,也许是(常某某)自己赚交易佣金的思路,也许本身投资风格就是如此。”张翠霞称。
据了解,股票交易需要收取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三种手续费用。其中占比比较高的是由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一般费率在每笔交易金额的的1‰-3‰,不满5元按5元收取。
另一位涉足A股十余年的资本老股民则表示,也有可能是股票买单分单。即一个大的买单被分成了多个持续的小单买进,因此“很难说(高频短线交易)”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在行政处罚书中指出,常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即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对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没收常某某违法所得1.23万元,并处以2万元罚款。(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马静,邮箱:maj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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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