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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 (记者车柯蒙)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开始施行,自此,凡纳税人发生的印花税应税行为,均应当按照印花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这意味着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3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退出历史舞台。印花税实现立法的同时,内容也有一些新变化,备受股民们关心的炒股交税正式写入法律,但税率不变。
一图了解印花税法新变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印花税法在继承《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对印花税法律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强了印花税制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记者梳理发现,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在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在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多方面内容发生了变化:
一是“有增有减”。印花税法增加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及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进一步缩减了征税范围;
二是“税率降低”。将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七个应税凭证的税率由万分之五税率降低至万分之三,并将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二点五;
三是“两个取消”。印花税法直接取消了原《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这意味着以后纳税人计算印花税不用再考虑尾数的四舍五入问题,直接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纳税;对印花税相关违法行为取消轻税重罚的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是“多项明确”。印花税法明确了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增值税是否作为计税依据等内容,并采取列举(八项免征规定)与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印花税减免范围。
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并未在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而是财税部门的文件中。而此次印花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而且只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简而言之,最受股民关心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和优惠政策都没变。
近年来,我国印花税保持较快增长,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速更快。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5月,印花税216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7%。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4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证券交易印花税,还有不少印花税税目税率有所调整。根据印花税法,其中每件5元的权利、许可证照税目被取消,这意味着7月1日之后,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用再交印花税;将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也由此前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均有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
但总体来看,印花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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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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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 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 | 按购销金额 | 立合同人 | |
| | 预购、采购、| 万分之三贴 | | |
| | 购销结合及 | 花 | | |
| | 协作、调剂、| | | |
| | 补偿、易货 | | | |
| | 等合同 | | | |
|2.加工承揽 | 包括加工、 | 按加工或承 | 立合同人 | |
| 合同 | 定作、修缮、| 揽收入万分 | | |
| | 修理、印刷、| 之五贴花 | | |
| | 广告、测绘、| | | |
| | 测试等合同 | | | |
|3.建设工程 | 包括勘察、 | 按收取费用 | 立合同人 | |
| 勘察设计 | 设计合同 | 万分之五贴 | | |
| 合同 | | 花 | | |
|4.建筑安装 | 包括建筑、 | 按承包金额 | 立合同人 | |
| 工程承包 | 安装工程承 | 万分之三贴 | | |
| 合同 | 包合同 | 花 | | |
|5.财产租赁 | 包括租赁房 | 按租赁金额 | 立合同人 | |
| 合同 |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 | |
| | 机、机动车 | 花。税额不 | | |
| | 辆、机械、器| 足一元的按 | | |
| | 具、设备等 | 一元贴花 | | |
| | 合同 | | | |
|6.货物运输 | 包括民用航 | 按运输费用 |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 合同 | 空、铁路运 | 万分之五贴 | |同使用的,|
| | 输、海上运 | 花 | |按合同贴花|
| | 输、内河运 | | | |
| | 输、公路运 | | | |
| | 输和联运合 | | | |
| | 同 | | | |
|7.仓储保管 | 包括仓储、 | 按仓储保管 |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
| 合同 | 保管合同 | 费用千分之 | |作为合同使|
| | | 一贴花 | |用的,按合|
| | | | |同贴花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 | 按借款金额 |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 | 金融组织和 | 万分之零点 | |同使用的,|
| | 借款人(不 | 五贴花 | |按合同贴花|
| | 包括银行同 | | | |
| | 业拆借)所 | | | |
| | 签订的借款 | | | |
| | 合同 | | | |
|9.财产保险 | 包括财产、 | 按投保金额 |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 合同 | 责任、保证、| 万分之零点 | |同使用的,|
| | 信用等保险 | 三贴花 | |按合同贴花|
| | 合同 | | | |
|10.技术合 | 包括技术 | 按所载金额 | 立合同人 | |
| 同 | 开发、转让、| 万分之三贴 | | |
| | 咨询、服务 | 花 | | |
| | 等合同 | | | |
|11.产权转 | 包括财产 | 按所载金额 | 立据人 | |
| 移书据 | 所有权和版 | 万分之五贴 | | |
| | 权、商标专 | 花 | | |
| | 用权、专利 | | | |
| | 权、专有技 | | | |
| | 术使用权等 | | | |
| | 转移书据 | | | |
|12.营业帐 | 生产经营用 | 记载资金的 | 立帐簿人 | |
| 簿 | 帐册 | 帐簿,按固 | | |
| | | 定资产原值 | | |
| | | 与自有流动 | | |
| | | 资金总额万 | | |
| | | 分之五贴花。| | |
| | | 其他帐簿按 | | |
| | | 件贴花五元 | | |
|13.权利、 | 包括政府部 | 按件贴花五 | 领受人 | |
| 许可证 | 门发给的房 | 元 | | |
| 照 | 屋产权证、 | | | |
| | 工商营业执 | | | |
| | 照、商标注 | | | |
| | 册证、专利 | | | |
| | 证、土地使 | | | |
| | 用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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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