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许多经历过离婚的人在谈及他们的离婚经历时,都感到那是一场劫难。不管是单方面的原因还是双方协商离婚,其中免不了争吵、眼泪、伤害甚至仇恨的经历。
据一些有关的调查表明,在诸多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能理智处理好一切、平心静气分手的并不多见。双方都是围绕着财产的分割、孩子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等问题,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相让。
这其中不乏这样的人,为了打击报复对方来达成满足自己的私欲,甚至拿孩子来当筹码,活脱脱的把离婚演变成了一场激烈的争夺战,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但凡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说明夫妻感情也裂痕,婚姻关系已难以维系。
本文中讲述的是发生在作者身边朋友的一个真实个案,其中就是牵扯到了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同时,本文内容也普及了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文章有点长,但内容对于我们每一位未来会考虑婚姻,或即将步入婚姻,抑或是已婚人士都非常有帮助,希望大家耐心看完。
一、离婚时,妻子执意要分割丈夫婚前购买的股票
我有位朋友陈先生,五年前未婚的他将手中30万存款投资买入了一只股票,因为严重亏损被套牢,他就一直坚持持有到现在。
前段时间,陈先生手中持有的那只股票所属板块涨势不错,不但回了血本,而且还获利了75%,股票账户里资金从原来的30万增值到了52.5万。
持有了5年的股票,在经历了无数次涨涨跌跌的煎熬下,终于盈利了。这原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可陈先生却为这笔财富感到焦头烂额,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不巧的是,与他结婚了3年的妻子,因为婆媳关系不和谐,正在跟他闹离婚。
为了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俩说好要通过协议离婚,尽量不要把事情闹大。
可是夫妻离婚一旦牵扯到分家产,有哪个女人会不想要多分一些财产,以供在离婚之后自己的日子能过得轻松些呢?
我活了那么大岁数,似乎没有看到身边熟人中,有哪一对夫妻离婚时面对财产分割是豪爽大方的。
陈先生夫妻俩也一样不能免俗。他们就因为婚前买入的股票是否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陈先生的妻子无论如何也想要分得股票一部分财产,但陈先生认为,股票是他在与她结婚之前买入的,属于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
而且在他们离婚后,只是少了妻子一个人的口粮而已,他上有父母要赡养,膝下有孩子的抚养费要负担,生活压力依然不小。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已经按协商对半分割,除此之外,陈先生答应额外给予女方相应的补偿,该条款已写入离婚协议中,但婚前购买的股票他绝对不同意分一部分给妻子。
就这样,一方不愿意不给,另一方坚持要分一部分,谁也不愿意退让,双方协议不下,只能僵持着,结果就是离婚协议书一直摆在那,没办法好聚好散。但夫妻俩的婚姻关系,也已经到了无法再继续维持的地步。
陈先生表示对妻子的这份无理要求,感到非常头疼。如果双方继续僵持下去,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好处,尤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这让他感到非常苦恼!
他说如果妻子继续不听劝,只愿意要分割他的股票,完全不考虑他的生活的话,他不排除会考虑动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这桩婚姻家庭闹剧,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的话,陈先生婚前购买的股票,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被妻子分割走一部分呢?
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即男女双方在组建家庭之后、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男方或者是女方获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等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上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内容是,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收益的产生与夫妻双方的劳动、努力或者管理等是否有关联性,从而区分相关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或是“主动增值”,再来进一步判断其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本文中的陈先生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内是否有对其手中的股票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要点。如果股票仅仅因为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增值,那么除另有约定外,这种增值一般会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对股票进行了买进卖出的行为,从而产生的财产收益,属于“主动增值”或“投资所得”,原则上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所得,法律将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这里或许有些网友会问,那如果只是对婚前购买股票的其中一部分进行买进卖出操作行为,还有一部分在婚后没有做过任何操作,那么相关收益又如何认定呢?
其实,只要看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婚前财产的界定后,这一点不难理解。
这种情况是“主动增值”和“自然增值”的混合。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哪部分收益是因为买卖交易产生的增值,哪一部分收益是因市场波动造成的,便可以在区分财产性质后仅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反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增值部分统一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综上所述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婚前财产的界定来看,只要陈先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姻续存期没有买进卖出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的妻子是不享有分割这笔财产的权利的。
如果陈先生早一些了解以上相关法律知识,也就不必为了他这笔财产感到担忧和苦恼了。
我老公非要卖房炒股,我该答应吗?
你好,你老公卖房炒股?
我觉得如果你家房产太多,卖一处,可以呀,赚多赚少无所谓,赔多赔少不在乎,权当学学金融,交交学费。
倘若,家中只有一套房子,脑子如果没尽水的话,坚决不能同意。卖了房子,去租房?还是住父母家?
更何况“股市有风险,投入须谨慎。”炒的好,盆满钵满,炒不好倾家荡产。”
投资股票,可以用手里现有的部分存款去投入,也不可全部投入,要留有部分以备急需之用。咱老祖宗,自古就有危难意识,省吃俭用,古代存粮,以备饥荒。现代人存钱,以防家庭变故。从这次新冠病毒疫情来看,那些崇赏西方某些人生活方式,今日挣了,明日光的理念,还是吃了亏。因为居家,暂时不能上班,兜里又没有存款,日子过的艰难,只好借钱度日,或是再做啃老族。
所以投资可以,要权衡下家产,有几斤几两,不能脑子一冲动,干出傻事。
我是荷锄种香人,欢迎留言关注。
婚前所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怎么分
法律分析:婚前所购买的股票离婚时一般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双方将婚前购买的股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该股票与夫妻共同财产高度混同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投资收益,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男方公司股份,离婚后妻子可以分割吗
法律分析:婚前男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公司股份,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后女方一般不能参与分配。但是还需要结合其他信息综合考虑判断,例如双方是否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也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若是双方有这样的约定则该股份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