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权和股指期货同为股权类的两项基础性衍生工具,二者间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是风险管理的两块基石,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场内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股指期权与股指期货在权利和义务上的本质区别,决定了它们在产品与制度设计上的较多不同之处。其中主要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交易对象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的是一份期货合约,即直接交易指数的远期点位。因而,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的初始价值为零,买卖双方都不必向对方支付费用。若期货合约持有至到期,则以当初成交的指数点位进行交割。
股指期权并不直接交易指数点位,而是先固定远期用于交割的指数点位,进而交易这份合约的即期价值(即权利金)。因而,股指期权合约本身具有价值,买方在开仓时必须支付权利金,而卖方则在出售一份权利的同时,收到权利金。若期权合约持有至到期,则按执行价格进行交割。
交易方向不同
一般来说,股指期货的交易者只可选择多头和空头两种交易方向。而股指期权合约则分为两种类型:看涨期权(Call Option)。是指买方在未来按规定的价格买入标的资产的权利。如果投资者看涨标的价格,可以购买看涨期权。当标的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时,买方获益,而且价格越高,获利越多。看跌期权(Put Option)。是指买方在未来按规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如果投资者看跌标的价格,可以购买看跌期权。当标的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时,买方获益,而且价格越低,获利越多。
因此,对于股指期货而言,投资者看涨则选择多头,看跌则选择空头;而对于股指期权来说,投资者看涨可以选择看涨期权多头或看跌期权空头,看跌则可以选择看涨期权空头或看跌期权多头。
产品系列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的是远期指数,对于某一到期月份,股指期货一般只有一个合约可供交易。因此,股指期货产品一般只有多个不同到期月份的合约,挂牌合约数量较少。然而,股指期权却有执行价格的差异,在同一到期月份,股指期权会存在多个具有不同执行价格的合约可供交易。加上不同的合约到期月份,以及买权和卖权两类合约类型的区别,最终便会产生数倍于期货合约数量的期权合约,因此一般挂牌合约数量较多。例如,在8月19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只有4个合约同时交易,但是沪深300股指期权会有300多个合约同时交易。
保证金收取方式与模式不同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需要向交易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为到期履约做担保。而在股指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买方已付出了保证金从而免除了义务,因此无需交纳保证金,但对于卖方而言,为了保证当买方选择行权而卖方必须被动履约时能有足够的资金准备,卖方必须交纳保证金。
此外,股指期货与股指期权的保证金模式也有明显区别。在期货合约中,交易保证金由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决定。在持仓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所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也将等比例变化。但在股指期权交易中,保证金必须考虑合约价值与虚值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不能用简单的线性关系来表达。
盈亏结算方式不同
一般来说,股指期货的买卖双方在建立头寸后,其盈亏需要每日结算与划转。但对于股指期权,从各个交易所的交易惯例来看,买卖双方在交易以后,其盈亏并不需要每日结算与划转,而是待平仓交易或者合约到期交割时再一次性结算,该特点与股票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当然,对于需要承担履约义务的卖方来说,虽然盈亏不需划转,但其股指期权头寸的浮动盈亏将通过保证金冻结的形式来体现。
执行环节不同
股指期货合约的执行环节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对于股指期货而言,由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在到期日交易结束后的所有股指期货未平仓合约均必须参与交割,并根据交割结算价完成买卖双方的盈亏划转。
但股指期权则与之有所区别,由于股指期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期权的买方拥有在到期日选择是否对其未平仓头寸提出行权要求并进入交割环节的权利,即当交割对买方有利时,买方将会选择行权并进入交割环节。反之,当交割对买方不利时,买方将会放弃行权。因此,在期权到期时,对于虚值期权、平值期权以及实值额小于或者等于交割手续费的实值期权来说,由于进入交割环节将会对期权的买方造成不利影响,故这几类期权一般均不会进行交割,只有实值额大于交割手续费的实值期权才有可能进入交割环节。也就是说,在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时,仅有一部分实值期权会被执行并进入最终的交割环节,按照执行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价进行现金结算。 (作者单位:永安期货)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