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名下股票账户交由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代为炒股后损失巨大,年逾六旬的张先生夫妇将该公司诉至法院。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理财管理协议违反证券从业资格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判决该公司向张先生夫妇返还管理费36万元,并赔偿张先生夫妇24万余元。
张先生夫妇起诉称:2016年初,二人接到某投资公司来电。该公司宣称可代理股票操作,并有保密的内部信息,稳赚保赢,股票有翻倍可能,可获得超值收益。张先生夫妇信以为真,遂与该公司签订了《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由该公司在张先生夫妇股票账户进行具体操作。该协议约定:当账户内资金首次增值达到张先生夫妇预缴的管理费36万元时,管理费将返还张先生夫妇;增值超过管理费的部分由双方分成;如到期亏损,该公司会补足张先生夫妇185万元,即包括股票账户资金149万元及管理费36万元在内的投资总额。
张先生夫妇称,在委托炒股期间,虽然因购买理财产品得到了1.4万余元利息,但股票账户的资金始终不断贬损。为此,张先生夫妇经常向某投资公司询问盈利分红情况,但始终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协议到期后,股票账户仅剩余1213836.71元。协商赔偿无果后,二人将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管理费36万元,赔偿包括理财产品利息在内的投资本金损失290675.24元,并支付以185万元为基数的同期利息损失18.5万元。
对此,某投资公司辩称:其并没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而无效。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仅同意根据其与张先生夫妇的过错比例赔付除理财产品利息外的本金损失。同时,该公司称其并非金融公司,没有吸收储蓄的营业范围,也不能发放利息,而资金始终在张先生名下的证券账户,仅是暂时托管给该公司,故不同意支付同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张先生夫妇一同到场,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张先生名下的证券账户独家委托给某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由该公司在股票账户内进行投资买卖的具体操作,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账户内资金总额149万元,并以此作为交纳投资管理费和盈利分成的基数。冯女士按照该基数的24.16%支付管理费36万元;当账户资金增值首次达到36万元时,该款以管理费形式返还;返还管理费后,当账户内资金超出投资管理基数10%以上或单个项目运作完时,双方结算盈利并分成;合同期结束后,若账户资金总额未达到185万元,则由公司负责将账户资金补足至185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夫妇分两次向某投资公司支付了管理费共计36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张先生名下账户由某投资公司操作。截至2018年3月23日,该账户的资产总值为1213836.71元。2018年4月9日,张先生修改了股票账户密码,某投资公司未再对账户进行操作。
协议期间,经某投资公司同意,张先生夫妇曾开通了股票账户的一项理财产品,从而根据账户闲置资金先后按日计算并收到了利息14511.95元。
此外,法院查明,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销售文具用品、五金交电,同时明确禁止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发放贷款、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某投资公司接受张先生夫妇的委托,对上述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属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已构成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因违反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故而无效。某投资公司获得的36万元管理费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先生夫妇未核查对方资质将股票账户交付操作,某投资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法院指出,当以张先生夫妇投入账户的本金149万元为准,其主张的290675.24元包含理财产品利息14511.95元,不应计入。同时,对于张先生夫妇要求支付同期利息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返还张先生夫妇管理费36万元,赔偿张先生夫妇损失248546.9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孟妍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委托理财的投资人在投资应注重对理财公司及所投资行业、项目、方向、资金流向、相关法规政策等信息的了解,必要时可向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征信等情况,切勿轻信高额回报、保本保息的承诺;在投资后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理财公司实时提供收入费用账单,以便随时掌握资
产变动状况,发现风险苗头要及时采取止损措施。此外,投资人还可要求理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具有偿债能力的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从而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通讯员 秦文柏 摄影/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