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但是依然有很多人跃跃欲试
又不知从何下手
有人便想到让值得“信任”的朋友代为炒股
若要行情好,大家共同赚钱
肯定皆大欢喜
而一旦行情不好出现亏损
那么友谊的小船也就说翻就翻了
2015年,股票市场火爆,身边许多朋友加入到炒股的行列中,并赚了不少,这让杭州的赵女士有些心动,有些积蓄的她便在朋友王先生的劝说下加入了股民的行列,因为自己对股市交易一无所知,就将自己的资金账户委托给朋友王先生进行操作。赵女士与王先生口头约定炒股无论盈亏,各承担一半,但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关于具体的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均无明确的书面合同。
2015年中国股市经历了过山车行情,半年时间里,上证指数从最高点5000一路下跌至2600多点,个股杀跌更是惨烈。成了股市行话所称的“新韭菜”的赵女士,刚开始投入50万元本金,至结束委托理财的短短几个月时间,股票账户只剩20几万,亏损接近一半。但更令赵女士不解的是,当初明明说好亏损各承担一半,结果王先生以没有书面协议为由不愿意承担亏损的一半。后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炒股损失的一半。
近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是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账户及密码,并汇入相应的资金,由被告负责该账户内的股票买入卖出操作,事实上被告已履行了代为原告炒股的这一主要义务,故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关于委托炒股期间双方的损失承担比例问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桐庐县人民法院认定委托炒股期间的损失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王先生赔偿赵女士委托理财损失8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委托炒股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法官建议广大市民,股市是零和游戏,要理性看待。入市须谨慎,而委托炒股须谨慎再谨慎,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有纠纷,也会有保障。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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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我代人炒股亏了钱要赔吗
代人炒股亏了钱需不需要赔偿要看是无偿服务还是有偿服务。一、无偿服务:这种情况是双方基于相互的信任,代理人无偿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资金出现了亏损,代理人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赔偿,即使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也是少额的赔偿。但是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有偿服务:双方明确约定,盈利后,委托人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资金因为代理人方面的原因遭受了损失,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弥补委托人。拓展资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因此投资者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分析师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委托炒股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共同来承担。委托炒股应该注意的事项:一,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二,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最好是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不要因为对方是你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就不签署合同。三,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五,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帮朋友炒股亏了要我赔
法律分析:如果是代人炒股,炒亏了则要根据代炒人与本人的约定了,一般是需要赔偿一定的损失的,这样才能实施风险共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