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进会暨政银企对接会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召开。平安银行、厦门农商行、中国银行、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北京中金浩等金融服务机构及企业代表共8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厦门作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全国唯一的两岸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将重点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和示范园区。知识产权金融是支撑这些工作布局的关键。厦门市要发挥区位、环境、人文、政策和政治五大优势,吸引优秀机构和有志之士加入厦门知识产权金融联盟,共建两岸金融中心。
会议通报了厦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情况和未来政策方向,银行、担保、评估机构代表就近两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经验进行了交流。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方面,厦门知识产权投资公司汇报了厦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投资基金落地情况,厦门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就厦门中小在线产融云及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在政银企对接环节,金融机构和企业代表围绕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进行了互动交流。
会上,由厦门知识产权投资公司、银行、担保企业、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创投企业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厦门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宣告成立。该联盟以架设政银企桥梁,促进金融要素与知识产权融合,发挥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金融政策推动中的积极作用,为知识产权金融政策的落地提供服务为宗旨,将为企业提供多功能、多层次、一站式融资和投资服务,有效改善厦门市知识产权投融资环境,引导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轻资产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该联盟将搭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各金融机构推出解决不同类型企业需求和同类型企业不同需求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两个重点项目——厦门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厦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投资基金也宣布启动。
据悉,厦门市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政银企对接进展顺利。自2015年以来,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与12家银行、7家担保公司、4家评估机构和2家保险公司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合作。截至今年6月底,政策惠及企业67家,融资金额4.5亿元,进一步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万 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机构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第七条 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 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对口支援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第十条 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利奖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 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评价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推动创建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资本供给和金融服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在自贸试验区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投资贸易、金融创新、两岸经贸合作、知识产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综合监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和协调本市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中央与省驻厦单位及本市有关部门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具体工作由自贸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负责。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中央、省驻厦单位,依照规定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模式再造的示范区,建设成为集贸易、投资、金融、科创等方面的开放与创新为一体的综合改革区域。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简化办理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推动全程电子化管理。第八条 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目录制度。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管委会可以拟定统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方案,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给管委会。
管委会及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的属于自贸试验区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时限等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变通性规定,依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备案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执行。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机制,推行网上审批,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时效。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对建设项目实行多规合一管理制度,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并适时向全市推广。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条件、时限等,由管委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制度,聘请相关专家担任顾问,参与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建设、重要改革措施的决策咨询,以及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评估与考核。
自贸试验区可以试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政府特聘专家以及其他引才形式引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人才。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组织清理相关制度、政策、措施,消除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在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等方面的差异。第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住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应当自行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投资人约定价格的,非货币财产投资人应当以约定价格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