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显示,柳仲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柳仲信证券从业情况
2015年3月,柳仲信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柳仲信担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先后为S0680118120035、S0680620030003,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情况
“沈萍”、“蔡勇辉”、“危绍英”、“寇璐”、“廖水云”、“邹威”、“柳学德”、“王万华”等八个证券账户均在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开立时间为2018年12月末至2020年2月末。柳仲信在国盛证券任职期间,为沈萍、蔡勇辉、危绍英、寇璐、廖水云、邹威、柳学德、王万华等八人的客户经理。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柳仲信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获取上述八名客户的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累计开展证券交易2892笔。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均为客户自有资金,柳仲信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但从国盛证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国盛证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处分。
三、柳仲信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雍琳娜为柳仲信的配偶。“雍琳娜”证券账户2019年3月14日开立于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交易资金181,383元来自于“雍琳娜”中投证券账户银证转账,交易盈亏由家庭共同承担。柳仲信在国盛证券任职期间,于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决策并操作“雍琳娜”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62笔,累计交易金额9,106,022.66元,交易整体亏损。截至我局对柳仲信立案调查之日,柳仲信仍持有部分股票。
厦门证监局指出,柳仲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
一、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11,414.95元罚款;
二、对柳仲信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中证协网站显示,柳仲信于2018年12月16日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随后机构内变更,执业岗位于2020年3月2日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后于2022年3月24日离职注销。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柳仲信,男,1979年8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柳仲信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柳仲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终端信息、国盛证券相关情况说明及稽核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柳仲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