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申东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周舒受贿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周舒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3年,周舒利用其担任宁夏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65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0.2715万元。案发后,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缴在案。
在周舒受贿案的行贿人员中,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段某最具典型性。他先后“围猎”宁夏两任交通厅厅长,周舒的继任者许学民(已判刑)曾收受其贿赂折合人民币600多万元。
2007年3月,段某听说周舒要出国,便以送路费为名送给周舒1万美元。2010年11月,段某又以相同名义送给周舒2万美元。取得周舒的信任后,段某先后多次向其行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段某3次在周舒所住小区门口行贿,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6年来,段某总共送给周舒现金502万余元,周舒将这些钱用于证券投资。
据段某供述,他给周舒行贿的目的是感谢周舒帮助其所在公司承揽工程,并希望以后继续获得帮助。段某所在公司承揽交通厅项目时,周舒基本都帮过忙。因为在项目开标后,根据报价评分,一般前三名会成为预中标单位,但紧接着进行的强制性响应条件的审查环节,如果没有周舒首肯的话,即使报价评分排第一名也会被踢出局。
在另一起受贿案中,经法院查明,周舒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新疆金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宁夏交通厅沥青采购项目,以及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
2007年春节,叶某某送给周舒现金60万元。2006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叶某某先后分4次,将借他人名义开办的30张银行卡送给周舒,上面存有人民币共计390万元。周舒拿到银行卡后全部支取,并将收受叶某某的450万元也陆续投入股市。
2010年下半年,叶某某找到周舒,称其将在山东日照成立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送给周舒200万股原始股。为了安全起见,股权暂时登记在他人名下。
2015年,国家反腐力度加大,叶某某怕被查出送给周舒200万股原始股的事情,就向周舒提议,以每股3元的价格再购买100万股该公司的原始股,连同之前送的200万股原始股,做一份300万元购买300万股原始股的转让协议,并登记在周舒的亲友名下。至案发前,这300万股原始股从未参与过分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叶某某通过他人结识了周舒,称想投标宁夏交通厅的沥青项目。周舒告诉叶某某,在交通厅招标沥青的时候会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让叶某某以最低价投标。因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沥青价格比其他经销商低,曾发生过流标的情形。叶某某在投标时,就将新疆金石置业公司拉进来陪标,实际叶某某是这两家公司的同一个老板。
周舒2013年从宁夏交通厅调离后,叶某某的公司参与宁夏交通厅的沥青项目投标就再也没中过标,甚至有时连招投标的预审都没法通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720.27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周舒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在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舒不服,向宁夏高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了周舒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周舒将其收受的现金,除小部分用于个人花销外,其余大部分都投入到股市。如宁夏路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宁夏路捷建设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为感谢周舒在其公司承揽交通厅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6次送给周舒60万元,周舒将钱全部投入到股市。
经会计事务所鉴定,对涉案的21个证券账户资料,以及与这些证券账户相关联的18个银行账户对账进行分析鉴定,相关期间产生的股票(基金)盈亏为人民币盈利146万多元,美元亏损54万元。
据周舒自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股市刚起步时,他买卖了宁夏的两支新股认购证,获利颇丰,取得了人生第一桶金,从此开始迷恋股市。尤其中央解禁领导干部不能炒股的规定后,周舒开始学习炒股之道,不仅将自己的原始积累投入股市当中,更把之后不断收受的非法收入全部投入股市。
来源:法制日报
厅官夫妻同日获刑是真的啊?
8月17日,山西省纪委发布消息,长治市政协原副主席、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原院长魏武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
魏武与丈夫王庸晋(正厅级)于2015年9月一同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而其所在家族也被成为长治“四大家族”之首。
今年4月份,二人因犯受贿罪分别获刑12年、6年。此外,二人受贿所得约1713万元被依法没收。
(魏武)
此女为官员之后,把单位开成夫妻店
公开简历显示,今年62岁的魏武系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被查时,职务为山西省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原院长、长治市政协副主席,副厅级干部。
博士毕业后,魏武进入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工作。从医26年,她主要从事血液病学的基础与临床研究,对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有深入研究。
据悉,魏武此前曾获多个奖项,例如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女医师协会巾帼建功模范院长、山西省第四届十大女杰、山西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优秀管理者”、全国“优秀医院院长”等。
(王庸晋)
魏武事发于2015年9月22日,与其丈夫长治医学院原院长王庸晋同日被查。知情人士透露,两人于9月16日下午被警方从长治家中同时带走。此次抓捕为异地用警,带走王魏夫妻的警察来自长治市邻近的临汾市。
该人士还透露,魏武、王庸晋为原长治市委书记魏XX的女儿、女婿,被称为长治“四大家族”之首。
二人落马后,这对夫妻合开“夫妻店”的故事一直备受关注。据山西纪委消息,2015年4月23日至24日,省委专项巡视八组指出长治医学院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凌驾于党委之上,政治生态问题严重;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助长了个别领导独断专行,形成了“家天下”;个别领导名为学者,实为学匪。
2016年9月,山西省纪委通报王庸晋的问题时也指出,王庸晋“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违反组织原则,干扰冲击长治医学院党委会议”。
受贿款藏在地下室,达1700多万
获悉,王庸晋、魏武二人已于今年4月20日一审获刑。王庸晋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魏武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外,二人被依法没收受贿所得约1713万元,并处罚金共计130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王庸晋与魏武二人在担任长治医学院院长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基建工程、药品购销等领域和人事调动方面,接受他人请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夫妻二人)
其中,王庸晋在1998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长治医学院院长期间,非法收受62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72.3528万元;
魏武在2001年9月至2015年9月任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院长期间,非法收受12人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2.91万元。其中二人共同受贿150万元。
山西省高校纪工委曾召开会议,会议就长治医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王庸晋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据悉,王庸晋夫妇跟商人串通搞利益输送,“三个亿的工程不让中标公司施工,几千万元工程不进行招标”,“与开发商联手通过建职工住宅楼榨取职工血汗钱”。
通报称,山西省委巡视组巡视长治医学院后,“王庸晋担心问题暴露,将多年收受藏匿于家中地下室的违纪违法所得及车辆退还部分行贿人,并将剩余赃款1483万元,分装于六个旅行箱,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伸手就会被抓,没有什么侥幸,夫妻二人没有一个是明白人,所以只能让监狱给他们教育了。
山东三大腐败厅官落马处理结果是什么?
山东三大落马腐败厅官,集中受审、宣判!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刘强涉嫌受贿、贪污、职务侵占案开庭审理
9月26日,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刘强涉嫌受贿、贪污、职务侵占案,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济宁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斌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强2001年5月至2016年2月,在担任山东省新华书店、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2.61万余元;1998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书店总经理、德州新华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91.01万余元;2008年7月,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法人期权股和虚分存量股分红共计95.42万余元。
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刘强作了最后陈述。济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约监督员、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旁听了庭审。
此案将择期作出判决。
山东省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被判14年
8月16日至17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9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吕在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承揽项目、土地开发、协调贷款、招商引资、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00931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在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吕在模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被判10年半
9月25日上午,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兰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贪污所得赃款21.264万元,返还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扣押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受贿所得赃款391.35616万元和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中共高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委书记、聊城市对口支援片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总指挥、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某、特定关系人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8.14016万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聊城市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6.26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兰雨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兰雨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兰雨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全部退回或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应返还聊城市发改委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