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曾借钱炒股,离婚后,债主起诉夫妻二人共同还款。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后妻子还应该还钱吗?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一审驳回了债主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宁先生在葛先生与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给葛先生,葛先生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黄女士曾向宁先生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曾偿还过部分借款。宁先生认为,这笔借款应属于葛先生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黄女士提出执行异议后,宁先生才得知葛先生与黄女士已经离婚。故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与葛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此,被告黄女士表示,其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向葛先生出借的款项被其用于购买股票,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黄女士作为葛先生曾经的配偶,未明确表示愿意将该笔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起承担。
作为本案中的第三人,黄女士的前夫葛先生也认为,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女士不应承担责任。葛先生说,钱是他在2015年向郑先生借的,当时签订合同,按照月息3%标准给付利息,偿还了大概一年半的利息,后来无力偿还。借款被葛先生用于投资股票,结果投资失败。当时葛先生是和郑先生借的钱,后来才知道这笔钱的大部分来自宁先生。葛先生还表示,借钱过程中,黄女士和其他家人都不知情,只有他自己和郑先生知道,直到葛先生无力偿还,他才和黄女士说其借过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先生的借款发生在黄女士与葛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向葛先生出借的借款数额已经超出正常生活所需,根据法院查询的银行交易明细,自2015年至2021年期间,葛先生并未向黄女士提供数额较大的资金;且根据证人郑先生所述,在向葛先生出借款项时,其知晓葛先生借款用途为炒股,宁先生也未能证明借款系黄女士与葛先生共同炒股或者用于其他投资。
此外,在宁先生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黄女士认可葛先生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的性质并不能因其他家庭成员帮助还款而发生本质改变,也不能用后来的还款行为倒推最初所借款项的性质。
综上,法官认为,在宁先生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涉诉借款用于黄女士与葛先生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款的情况下,对于宁先生要求黄女士对葛先生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原告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法官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