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0万上海金融法院审理首起涉金融行政案件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罚

记者 | 马晓甜

3月2日,界面记者获悉,上海金融法院首起涉金融行政案件已于近日公开审理。

该案中,证券从业人员杨某涉嫌操纵亲属账户炒股,被上海证监局处以高额罚款,杨某不服上海证监局金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所涉的4300万余元罚款,也是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所有派出机构中作出的标的额最大的行政处罚。

据上海金融法院介绍,杨某系证券从业人员,因被认定利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交易金额高达3亿余元,累计盈利1400余万元,上海证监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并处以4300万余元的高额罚款。

杨某对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随即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一审判决对有关事实认定不清、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执法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被诉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2月25日,该案在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在二审中辩称,其具有处罚的法定职权,对上诉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过法定时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罚裁量权适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上海证监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杨某违法操作其母“尹某”账户并获利,主要事实清楚。上海证监局针对杨某违法行为进行正式立案,在被诉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应杨某要求举行了听证程序,向杨某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并听取了杨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上海证监局根据杨某违法事实和情节,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在杨某违法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行使裁量权并无不当。上海证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告知了对此不服的诉权和救济方式,后向杨某送达了相关处罚决定文书,执法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任静远指出,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杨某母亲名下的证券账户中来自于上诉人杨某手机以及所在证券营业部电脑下单的比例约为95%,该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交易也有80%以上与上诉人杨某手机及所在营业部电脑访问有关。杨某母亲名下账户资金来源于杨某,账户内资金也由杨某消费使用。此外,杨某对其母名下账户资金来源,手机、电脑下单情况,账户操作主体的表述,与上海证监局调查的其他人员对此的表述存在明显矛盾。值得注意的是,杨某虽否认该事实,但直至二审,亦未能明确、清晰地举证除其本人以外,尚有其他人操作其母名下证券账户。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仅有杨某一人操作其母名下账户这一结论能够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杨某虽否认该节事实,但其认为另有他人操作其母名下证券账户,理由难以成立。而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对本案进行调查及处罚也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作出本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正式立案、告知、听证、听取陈述申辩,以及送达相关处罚决定书等法定程序,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任静远表示。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者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月4日,证监会通报了《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对资本市场乱象,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进行了通报。公告显示,2018年全年,证监会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其中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处罚24起。

证监会表示,证券从业人员是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参与者,遵法守规是最基本的从业要求,但部分从业人员贪图不正当利益,罔顾法律禁令,淡漠职业道德,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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