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刘先生(化名,原告)因感情不和委托本律师起诉妻子吴女士(化名,被告)。刘先生婚前曾开设了一个股票账户并投资100万元用于炒股。
由于股市不景气,截至起诉离婚时市值仅剩70余万元。然而,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被告吴女士却不甘心,提出要对刘先生的股票账户进行查账。结果发现里面根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账户中剩余股票市值皆来自于刘先生婚前所投入的100万元,所以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处理过这个案子后,本离婚律师想谈谈如果一方婚前开设股票账户,婚后炒股的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婚后炒股的一方又向账户内投资。此时,如果无法说清投资并非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法官肯定认定该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另外一种常见情况是炒股获得了收益。虽然炒股的本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得收益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被视为投资经营所得类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收益也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