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秦嗣新、秦奋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花5000万买入“鑫茂科技”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秦嗣新、秦奋处以60万元罚款。
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
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
徐某认为微创网络是很好的收购标的,鑫茂科技和微创网络的重组可以助力上市公司的发展。2016年9月,徐某开始与唐某1接触讨论鑫茂科技与微创网络重组。2016年9月6日,徐某、鑫茂科技时任监事会主席宋某、董事兼副总经理倪某强与唐某1在微创网络办公地见面商谈。初步方案是唐某1和徐某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后,再装入鑫茂科技。
徐某联系时任广州证券员工唐某2帮忙对接资金,唐某2做了初步并购基金方案并安排下属程某寅联系优先级资金。
唐某2介绍徐某与浙银俊诚(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俊诚)股东刘某军、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袁某见面,由浙银俊诚提供并购方案,项目组成员包括袁某、章某海、陈某,唐某2安排助理李某萱与陈某对接。2016年10月20日,陈某向王某、袁某邮箱发送邮件,内容包含鑫茂科技并购基金业务时间进度表和资料清单。
2017年2月6日,浙银俊诚尤某文给浙商银行总行黄某发名为“西藏金杖并购基金(微创网络)”的邮件,将方案正式上报总行。
“西藏金杖并购基金1号”项目书中写明,差额补足义务人为徐某,项目总规模2亿元,收购微创网络40%的股权。退出方式包括:(1)上市公司收购退出,即鑫茂科技择机通过现金收购或者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本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2)并购基金存续届满,若微创网络未上市成功或通过其他方式退出,由西藏金杖承诺购回股份;(3)鑫茂科技实际控制人徐某提供差额补足义务。
2017年2月20日,应徐某要求,唐某1派微创网络总裁邢某新参加浙商银行总行面签,倪某强、朱某涛同去杭州,朱某涛告诉邢某新,徐某想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之后再装入鑫茂科技。3月7日左右,因徐某信用担保能力不足,微创网络并购基金项目被否。
浙银俊诚设立的微创网络并购基金被否后,徐某让唐某2联系其他渠道继续推进成立并购基金,唐某2联系了尤某峰,尤某峰介绍了资金中介董某颖。唐某2让程某寅联系董某颖,继续推进鑫茂科技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2017年4月14日,程某寅给董某颖、李某萱、唐某2邮箱发送邮件,董某颖未答复。
2017年5月17日,李某萱给唐某2、程某寅、王某汉发送邮件,内容包含鑫茂科技产业并购基金合作协议、调整后的测算结构。5月19日,唐某1与徐某见面讨论微创网络估值。
2017年5月24日,鑫茂科技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重大事项”。8月8日,鑫茂科技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公告,称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为微创网络,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标的公司10%股权,同时通过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9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7年11月24日,鑫茂科技公告复牌,以1000万元保证金收购微创网络10%的股权,并称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重组事项。
微创网络100%股权作价9.02亿元,占鑫茂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7.27亿元的52.2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鑫茂科技收购微创网络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列举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时间为2017年8月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徐某、唐某1、唐某2等人。
秦嗣新与其子秦奋共同内幕交易情况
据介绍,秦嗣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今年61岁,目前住在香港跑马地。秦奋是秦嗣新之子,今年34岁,目前住在上海市长宁区。
秦嗣新与徐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见面并交流鑫茂科技运行情况徐某与秦嗣新认识20余年。2017年3月2日前几天,徐某为借钱和秦嗣新见面,秦嗣新知道徐某是鑫茂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向徐某询问鑫茂科技的运作情况,徐某做了介绍。此后,秦嗣新向徐某提供了大额借款。
“秦奋”证券账户于2009年8月26日开立于平安证券上海常熟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3027××××2462。秦奋称其交易股票的资金都来自父亲秦嗣新。
2017年3月1日,根据秦嗣新安排从他人账户转入秦奋三方存管账户8000万元。同日,秦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秦奋”证券账户转入5000万元买入“鑫茂科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1日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秦奋”证券账户仅买入过“鑫茂科技”“三夫户外”两只股票,其中买入“三夫户外”2万股,买入金额133万元;买入“鑫茂科技”678.15万股,买入金额5017.89万元,无获利。“秦奋”证券账户买入“鑫茂科技”的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7日。“秦奋”证券账户交易“鑫茂科技”存在买入时间集中、成交金额显著放大、首次买入即大额买入等特点。
秦奋称其对资本市场没有兴趣,不知道基本市场概念,随意看行情软件看到了“鑫茂科技”这只股票,没有做过研究,像买彩票一样买了,凭感觉决策。秦奋称其证券账户由助理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电脑在天津打篮球比赛时丢失。
综上,秦嗣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见面,同期转入大额资金至儿子秦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秦奋同日将大额资金转入“秦奋”证券账户并大量买入“鑫茂科技”。中国证监会认为,秦奋关于其买入“鑫茂科技”理由的解释,不足以合理说明其交易的异常。
中国证监会认为,秦嗣新、秦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秦嗣新、秦奋合计处以6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