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被告徐某系同学关系,自2012年起,徐某陆续向吴某借款,约定月利率1.5%,并向吴某出具借条。吴某陆续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徐某的银行账户支付借款款项。2021年10月13日,经双方对账结算,徐某向吴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吴某借款捌拾肆万伍仟元未还,并约定自欠条出具之后不再计算利息。而后,徐某因个人投资炒股失败,经吴某多次催收一直未归还借款,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借款本金845 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利率,原告陆续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借款款项。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45 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新的合意,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现被告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45 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法律规定的逾期付款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且被告未付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有权主张以845 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计算预期付款利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