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中单个员工售股退出,是实务中经常会碰到的,持股平台不同的员工,退出的想法是不完全一致的。
因为员工是通过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员工出售股票必须先由有限合伙企业出售相应数量的上市公司股票。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这所得是归有限合伙企业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合伙人将分得的所得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个人合伙人将各自分得的所得按5%~35%缴纳个人所得税。“先分后税”并不是所得的分配,而是纳税义务的分摊,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当某个员工想卖自己的那一部分股票,钱却归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所有,该员工只能按合伙分配比例拿到自己的一小部分,合伙企业此次股票转让所得的分配比例能否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该合伙人,股票转让所得税也让该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这条路似乎走不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九条进行分析得出,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通过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是区别对待的,普通合伙就是简单的合伙,完全属于人合性质,而对于有限合伙则既有人合又有资合的性质。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律不允许普通合伙将全部利润仅仅分配给某几个甚至某一个合伙人,而允许有限合伙这样做。
所以,若出现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中单个员工售股退出要求,可以修改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的约定,将有限合伙企业本次出售股票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该员工,先对股票转让所得按5%~35%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再对退伙时的财产情况进行结算,结算后该员工所取得款项减除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和已完成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对应的经营所得,得数若为正数,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退伙个人所得税。
(http://dgj.km.gov.cn/c/2019-06-24/3377089.shtml)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解读】结合本法六十九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通过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是区别对待的,普通合伙就是简单的合伙,完全属于人合性质,而对于有限合伙则既有人合又有资合的性质。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律不允许普通合伙将全部利润仅仅分配给某几个甚至某一个合伙人,而允许有限合伙这样做。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与本法第三十三条相结合,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