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享两个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股权投资陷阱。
一、所谓的原始股的套路
原始股,就是公司上市前的股份。正规公司是给高管或者优秀员工,但是现在很多公司,很重视自己股份,只给期权不给原始股。
举个例子:你开一家超市,你和你爱人还有你孩子,你持股60%,你爱人20%,孩子20%,这100%的原始股就是你的家族持有。
相应的,你可以设定一个期权池,奖励那些给你卖力干活的员工一些期权。
期权,是指一种合约,源于十八世纪后期的美国和欧洲市场,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
期权定义的要点如下:
1、期权是一种权利。期权合约至少涉及买家和出售人两方。持有人享有权利但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2、期权的标的物。期权的标的物是指选择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它包括股票、政府债券、货币、股票指数、商品期货等。期权是这些标的物“衍生”的,因此称衍生金融工具。值得注意的是,期权出售人不一定拥有标的资产。期权是可以“卖空”的。期权购买人也不一定真的想购买资产标的物。因此,期权到期时双方不一定进行标的物的实物交割,而只需按价差补足价款即可。
3、到期日。双方约定的期权到期的那一天称为“到期日”,如果该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则称为欧式期权;如果该期权可以在到期日及之前的任何时间执行,则称为美式期权。
4、期权的执行。依据期权合约购进或售出标的资产的行为称为“执行”。在期权合约中约定的、期权持有人据以购进或售出标的资产的固定价格,称为“执行价格”。
后期,你的超市发展好了,上市了,股东就是你的家族,这些员工虽然不是股东,但是因为有期权,所以可行权,意思是假如当你公司的股价上涨了,他们就可以卖出他们手里的期权来赚取差价。
很多骗子公司,都会号称自己公司很棒,向大家出售他们的原始股。
原始股骗局的特点有:
1、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2、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
3、以发行原始股的名义与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4、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
6、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7、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未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这些还没上市的公司,财报都是没经过审核的,不知道赚钱还是不赚钱。更有甚者,根本不赚钱,给你描述一个大饼,让你掏钱买。我们买了亏了,找不到他们人,他们潜逃了。这种原始股,我们能买么?当然不能买。
我们连他的财报都不知道,能买吗?什么都没有的公司,或者盈利极其之差的公司,无论怎么描述都是空中楼阁。
甚至各种传销组织也假借原始股之名行骗,大多都故意混淆了“股权交易中心”与“股交所”。我们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我们下面讲)这三个公开市场买卖股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在其他交易市场挂牌并不等同于上市,而这些挂牌企业抛售的所谓“原始股”,属于私下转让,也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到底有没有原始股呢?
自然是有的,但是这种股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是专业出资人委托专业机构,经过严格的流程,去进行投资。中间涉及的各项操作也是非常复杂的。而我们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人,明显并不具备专业分析能力,所以往往都会被人给欺骗了。
二、新三板的大坑
新三板,其实不算A股。
新三板挂牌的,不算传统意义的“上市”。新三板也是很容易爆发所谓原始股骗局的,因为有些人声称有原始股的渠道,问你要不要来点?这种一般是在新三板、各地的地方股权中心挂牌交易,理论上有上市的希望,但对绝大多数来说却是遥遥无期,或者根本就没希望。所以,碰上这种情况,听听就算了,不用当回事。
新三板是注册制,所以很多公司都把自己搞到新三板上市,让自己听起来高大上些,所以新三板快速膨胀,到现在有13000只股票左右,是全世界挂牌公司数量最多的市场,大家觉得可怕不?
之前有朋友问:“我们公司打算在新三板上市,内部员工可以买吗?”
大家觉得有买的意义么?真心没意义。因为它成交量比港股还小,参与买卖的人少,自然股价就上不来,而且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基本财报数据也是很一般的,不符合我们的投资标准。
这就是新三板上市企业的现状。
其实早在2016年,中国证监会就发文称:“一些投资者听信了一些所谓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的电话宣传或者网络营销,认为在新三板交易有利可图”,但是“由于新三板对进场交易的投资者有着较高的资产规模及投资经验要求,很多投资者无法满足资产规模要求,于是通过向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支付高额费用的方式,由这些公司代为垫资,协助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
这些所谓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诱骗投资者开户后,就会以指导新三板操作、有内幕信息、某股票近期转板等各种理由,引诱投资者交易,结果造成损失,引发纠纷。
但是由于投资者与此类所谓的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之间主要是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不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内,所以对于此类引诱投资者交易的行为,证监会鉴定为——“可能涉嫌诈骗”,建议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纠纷。
结语
我们对于原始股和新三板的坑,一定要有清晰的认识。不要道听途说,参加什么原始股宣讲会,不要投机取巧,偷鸡不成蚀把米,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我们要对新三板投资业务的特殊性有一定的认知,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误导,更要警惕“新三板”原始股、“新三板投资基金”的投资骗局,这些看似诱人的利益之下,往往隐藏着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甚至非法集资的陷阱,蕴含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不要贪小便宜,真的,尤其是上了岁数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