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书。70后投行老兵田建桥在证券从业的14年间,利用他人账户违规买卖股票,累计交易7.24亿元,最终亏损182万元,被北京证监局处以25万元罚款。
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投行老兵”从业14年
交易7亿倒亏182万
根据罚单显示,经查明,2006年6月至2020年4月,田建桥先后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行部、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上海投行组)工作。
在这14年期间,田建桥利用胡某杰在招商证券开立的证券普通账户和证券信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约7.24亿元,亏损182.74万元(不含待业期间交易和所得金额)。
北京证监局认为,田建桥借用“胡某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田建桥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田建桥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根据此前公开资料显示,田建桥曾任国开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会计学博士,保荐代表人,2006年5月开始从事投行业务,2010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曾主持和参与漫步者、天虹商场、海能达(保荐代表人)、昇兴股份IPO项目、中恒集团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新五丰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这是2023年开年以来,证监系统披露的第二则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1月4日,证监会披露东北证券上海自营分公司时任投资经理金某音违规炒股,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66.76万元,最终被罚一没一,合计罚没金额133.52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如何处罚
依据新修订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是严禁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