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农商银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二是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票;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管控不严,未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四是员工行为自查不深入,个别保安替本行信贷客户垫资还贷。
台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三门农商银行罚款12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