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日普法委托他人炒股亏损责任应如何划分

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由“炒股”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交证据了与被告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委托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相关事项。原告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合意,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操盘,被告根据盈利比例收取高额服务费,并自愿承诺原告的账户享有保本的保障,否则由被告补齐亏损差额,双方已然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将亏损全额赔偿给原告。被告向法庭提交微信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主动添加被告微信让其帮助炒股,被告对原告账户可以自行操作。

承办法官吴石玉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梳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承担因己方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责任,而保底条款约定受托人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相违背;当事人在合同中围绕保底条款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免除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法公平原则;且在众所周知的存有高风险、不存在绝对“只盈不亏”的金融市场,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上述保底条款无效。

本案中,被告戴某作为受托方,在委托理财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其向原告陈某某作出的亏损由其补齐的承诺,并对其操作股票盈利能力的表述促使原告与其达成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的风险,仍轻易相信被告的保底承诺并与之订立合同,且在自己能够自行操作账户的情况下即使发现账户股票亏损未坚持终止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继续将账户交由被告操作的行为亦存在过错。

因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被告作为承诺保底的受托方过错较大,以及亏损客观上属金融市场的高风险造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戴某承担损失的70%,原告陈某承担30%,被告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49878.98元。

供稿: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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