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发展 高管「荣盛发展高管违规交易股票被通报批评」

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消息显示,由于荣盛发展(002146.SZ)董事兼副总经理鲍丽洁违规交易所持股票而被通报批评,同时该行为已被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境内《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定期报告发布前30日内,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而鲍丽洁于今年8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交易金额为21.54万元。荣盛发展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8月24日。这两个日期相差仅13天。

深交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的 规定。

这三条规定要求分别为: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 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3.1.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8.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发稿时,荣盛发展董秘陈金海并未回复《中国经营报》的置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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