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股票知识,一些新股民会委托身边的 “股神” 操盘,如果产生亏损,便容易引发委托理财纠纷。近日,南通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赵某与沈某因炒股结识。赵某认为沈某炒股经验丰富,自2016年起便委托沈某替其炒股。2016年,沈某主要通过购买某公司股票为赵某赢利180多万,后赵某支付报酬20万元。2017年,赵某将 800万元交由沈某炒股,同时承诺如赢利超过50%,则将赢利部分的20%作为报酬。
2017年4月,证监会对某公司股票提示存在风险,该公司股票股价从年初高点24元一路下跌至12元。沈某在14元价格附近,购入了700多万该公司股票。5月,某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股价进一步下跌。2018年8月,赵某以1元的价格将所有某公司股票抛出,卖出金额为70万元。在赵某抛出后,某公司股票股价曾反弹至6元。后赵某诉至本院,认为自己损失700多万,应由沈某承担其中的一半。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就委托炒股达成合意,并对报酬的给付做了约定,故双方形成了有偿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在某公司股票风险未解除的情况下,沈某在短短几日内将绝大部分资金购入某公司股票,试图博取高额收益,却没有考虑安全边际,让赵某的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同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沈某未能及时清仓止损。故沈某的受托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赵某理应认识到炒股的风险性,即便委托专业机构炒股也有概率亏损,更何况是委托非专业人士。赵某在沈某购入某公司股票初期,看到风险公告提示后,其本可以主动及时止损,降低亏损。后赵某又自行在股票最低价1元时清仓离场,导致亏损无法缩小、挽回,其清仓行为扩大了亏损,故赵某在本案中具有较大过错。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损失如何承担,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参考双方的报酬给付方式(收益超过50%,原告向被告支付收益的20%作为报酬),对被告的收益和风险更具公平合理,再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由沈某赔偿赵某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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