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证券买卖协议电子版,投资者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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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券买卖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事宜,双方经过友好洽谈和协商,共同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代理证券买卖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有价证券的买卖业务,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二)甲方的资料信息:

证券账号:

资金账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第二条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约期满未定新约时,视为不再续约。如要续约的需一方在合同期满前 天向另一方提出续约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代理费用

(一)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二)付款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1)现金;(2)转账;(3)支票。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三)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四条开户

(一)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账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二)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

(三)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订”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五条买卖委托

(一)甲方在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手机短信息等委托方式。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甲方当然采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应进行特别声明。

(二)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乙方在审核后,方才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三)确认甲方的委托方式有效、合法后,乙方应及时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需变更指令,则只在乙方确认指令尚未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六条清算交割

(一)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 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账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二)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账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

(一)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账户”内,除签订代理配股协议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二)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三)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保证金账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账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账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账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万元的,须提前 个交易日预约。  

第八条挂失、解挂、冻结、解冻

(一)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必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

(二)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账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风险提示

(一)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二)本协议含有免责条款,凡因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建议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投资证券市场并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十条免责条款

在免责条款下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甲方申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因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因证券账户丢失、密码泄密、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电脑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公司负责及时修复,但因网络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四)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五)行情数据来自专业的证券机构,乙方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即时性和稳定性;乙方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投资活动所招致的损失;

(六)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事件所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十一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二)甲方确认本协议文本,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对本协议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后签订本协议。

(三)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账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四)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五)甲方明白证券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证券买卖指令根据自身判断做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六)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引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特别声明

(一)当甲方临柜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如:办理转托管、提取保证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后再由电脑核实密码的两个顺序不可颠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如果乙方执行了甲方的委托指令,让甲方提取了保证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验了相关证件并且表明甲方已输对了密码。甲方认可乙方查验”人证”是否相符,”证证”是否相符,对于甲方证件被伪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码泄露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或自动转账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internet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系统自助转账等,任何人凭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除非经甲方同意、法律许可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四)若因电脑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违约条款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甲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委托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代理费用的 %的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的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申请销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销户时,协议终止。

(三)若乙方欲补充或修改非原则性的条款,则将新的内容于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后 日内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四)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而推诿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约定

甲方签名: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日期:

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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