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备受关注的网络直播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印发。
该《意见》直击要害,旨在通过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解决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税务问题)。
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重点:
1.网络直播平台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网络昵称、取酬账户等信息。
2.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3.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
这三条重点是央视《新闻联播》总结出来的,所以没事要多看看《新闻联播》,帮助大家更好地看懂政策。
新规发布后,出现了一些担忧的声音,有说快手、虎牙、斗鱼等盘前或者盘后大跌会不会和新规有关,也有说近年监管越来越严格会影响到行业发展,还有人对新规执行的效果抱有观望态度。
就此,在3月30日下午,我接受《环球时报·英文版》《新京报》等媒体采访,就这些所谓担忧谈了我的一些看法。
多家直播概念股下跌,新规要背锅?
《意见》下发后,多家短视频/直播概念股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股价波动,这是事实。然而,近期中概股大波动已经成为常态,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国际国内大形势剧变(俄乌冲突、能源供应危机、疫情反弹等)引发的资本、金融波动,而非这一份具体的《意见》。
事实上,一段时间以来,短视频/直播概念涨跌互现,并不是某些人以为的“纷纷下跌”。尤其个别企业营收、利润取得了超预期大增,股价也随之上涨,跑赢了大盘、大趋势。
本质上来说,《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发,是为了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长远来看对行业发展有重要的积极引导作用。换句话说,《意见》即便对股市有影响,也是正向影响。
主流企业担忧更严格的监管?
坦白来讲,担忧甚至反对监管以及积极拥抱监管,是当下网络直播行业的两种态度。
前者多为不合规甚至违规平台,它们抱着侥幸心理,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播出不良信息和违规内容吸引流量,通过多种手段“合法避税”,通过坐庄炒作死坑带金链子的社会大哥。这种平台,当然不欢迎监管,恨不得当前的互联网市场完全成为一个自由市场。
后者多为相对合规、合法经营的平台,这些平台包括映客、快手、B站、虎牙等,它们大多已经是上市公司,即便新规不出台,自身内部也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合规体系。这些企业一直积极拥抱监管,因为监管的实施落地之后,会起到良币驱除劣币的作用,把那些不合规、违法的平台扫地出局,留出来的蛋糕和市场就是合规平台的。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多方建议的“取消直播打赏功能”,并不在此次新规条例范围内,也不在此前任何一份规定的条例范围内。这说明,主流观点形成共识,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多年,价值是首要的,问题是次要的,我们工作的重点是继续发挥价值、扩大价值,减少避免问题,切不可因过否功。
一份《意见》就能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
单独一份新规当然不能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关于网络直播行业,除了这次新规,其实这几年我国陆陆续续下发了很多法规,这些法规联动起来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备注:2007年12月,广电总局公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0年3月,同样由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6年6月,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跳出这次的网络直播新规,我们要看到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立法开启加速度,各个领域和行业的法规、条款、规定、通知、意见等等频频出台下发(详情进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点击“政策法规”),关乎网络发展的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完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出台后,大的框架基本设定完善,现在我们立法和监管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具体事项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比如这次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是税务问题,而非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
另外,行业发展离不开多方努力,行业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多方作为。网络直播行业要想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努力工作,也离不开平台方的技术和各项措施实施,更离不开我们广大网友的主动参与,发挥主观能动性。
如果把问题或者解决问题的方案推到其中一方身上,都是大错特错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