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利用内幕信息炒股亏9万双双获刑五年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内幕信息交易案裁判文书,一对虽离婚对外仍以夫妻名义活动的男女,利用国网节能公司借壳上市的信息,交易涪陵电力股票,结果不仅亏损9万余元,还被罚款15万元,这对男女亦双双获刑五年。

该案中,被告人王芳时任国网节能财务资产部主任。被告人李耀虽曾与王芳登记离婚,但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参加同事聚会,共同探亲、出行旅游,二人在经济、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联系,李耀属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王芳关系密切的人员。

借内幕信息炒股

11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王芳、李耀内幕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2014年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节能)的总经理郭某为实现公司资产证券化,安排时任国网节能财务资产部主任的被告人王芳联系券商提供咨询,王芳通过被告人李耀介绍了中信证券工作人员季某。

2015年3月至9月,季某及其下属刘某向国网节能提供了多种上市方案,推荐借壳上市,筛选出国家电网旗下多家上市公司壳资源。国网节能其后选定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壳上市的对象。其间,王芳多次参与商谈借壳涪陵电力事宜。

2016年2月25日,涪陵电力发布与国网节能重组的公告。经证监会认定,该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王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法院审理查明,在敏感期内的2015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王芳、李耀以夫妻名义与国网节能办公室主任樊某聚餐;11月12日,李耀向其借用的焦某证券账户转入人民币200万元,后于当日9时34分至38分全仓买入涪陵电力股票7.42万股,成交金额199.79万余元;12月29日8时21分王芳拨打李耀电话,8时40分李耀给王芳回电话,9时31分李耀将其通过焦某证券账户持有的建研集团股票亏本清仓,9时34分至37分买入涪陵电力股票6.91万股,成交金额212.61万余元。

法院认定,李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涪陵电力股票成交金额共计412.4万余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芳、李耀被抓获归案。

亏损9万余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7年8月24日,重庆证监局已对李耀的内幕交易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讽刺的是,即便有内幕信息,但李耀在操作涪陵电力股票的交易中亏损了。重庆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核算,扣除交易税费,李耀借用的焦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涪陵电力”股票亏损9.29万元。

重庆证监局认为,李耀借用的焦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9月11日开立,之后无任何交易,但在李耀和王芳、樊某聚餐后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12日一早,突击转入200万元资金,并在当天早上股市开市后10分钟内全仓买入“涪陵电力”股票,交易心态非常急迫和坚决,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见面时点高度吻合。2015年12月29日李耀和王芳有联络接触,随后“焦某”证券账户在早上股市开市后10分钟内清空其他股票(亏损卖出全部建研集团股票),全仓买入“涪陵电力”股票,交易时点与李耀和王芳之间当天早上8点21分和8点40分的通话联系高度匹配。

据上,重庆证监局认为,焦某证券账户上述两次买入“涪陵电力”股票的意愿坚决,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李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重庆证监局对李耀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李耀处以15万元罚款。

虽登记离婚,对外仍以夫妻名义活动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这起内幕交易案后,还有一段颇为“狗血”的婚姻关系。

证人李某(李耀弟弟)、杨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女。2014年底,杨某再次怀孕。因李耀一直没有孩子,李某问李耀想不想要这个孩子,李耀说想要。为解决孩子户口及身份问题,李耀和李某商量,李某和杨某、李耀和王芳分别办理离婚,李耀和杨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孩子出生后被李耀带回北京抚养。

北京二中院一审查明,虽然李耀和王芳商议后登记离婚,但王芳在李耀交易涪陵电力股票前后,多次为李耀归还信用卡,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参加同事聚会,共同探亲、出行旅游,王芳以母亲身份帮忙照顾孩子。综上事实,北京二中院认为,李耀与王芳虽登记离婚,但在经济、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联系,李耀属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王芳关系密切的人员。

北京二中院认为,李耀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相关股票,成交金额共计412.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王芳知晓李耀炒股并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工作,仍向李耀泄漏内幕信息,能够预见其行为将导致李耀内幕交易的危害后果。二人虽登记离婚,但在经济、生活上保持密切联系,不再是截然分明泄漏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的关系,而是形成共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合意,对王芳也应按照内幕交易罪定罪惩处。

2019年12月23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王芳、李耀犯内幕交易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各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芳、李耀均提起上诉。其中,李耀辩护律师称,李耀已受行政处罚又受刑事处罚,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等。

但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李耀、王芳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决定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且已执行,一审判决已依法折抵二人所判罚金刑,并未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

2020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驳回了王芳、李耀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崔烜

离婚夫妻利用内幕信息炒股亏9万双双获刑五年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炒股输了另一方能要求赔偿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存在的谁的财产,,除了婚前你的财产是你的。。这里我完全同意陈律师的观点,,但是炒股你是否知情,,是否同意你的爱人的炒股行为。。要是你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你们离婚时能争取较大的利益。。也就是可以考虑多分你一些共同财产。当然这共同财产要偿还炒股输的债务,剩余的来分。要是你知情,并默认你爱人的行为的话,,你无权要求赔偿。

离婚夫妻利用内幕信息炒股亏9万双双获刑五年

婚内丈夫通过银行的信用贷款来的资金炒股亏损后,离婚后我还要承担这个债务吗?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没有实现特殊书面约定前提,是婚后共有债务,需要你俩共担,离婚,不代表可以免责。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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