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前披露减持计划的公司接二连三。今日晚间又来多家,其中有一家公司的两位股东股份刚要解禁,就迫不及待地推出“清仓式减持计划”,且减持起始时间“掐点”非常精准。
这家公司股份刚解禁 两股东便要“清仓式减持”
今晚A股的减持计划公告看点颇多。
如捷昌驱动(603583.SH)今晚公告称,公司董监高人员中的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不超过2,000,000股、1,000,000股、1,305,000股、400,000股、240,000股、400,000股,合计不超过5,34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董监高虽非第一大股东,但持股量并不小,其中陆小健持有捷昌驱动股份35,4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
英飞特(300582.SZ)今晚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披露了减持计划。
其中,股东华睿泰信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8,54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34%;尚志投资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6,838,37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47%;尚全投资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2,934,18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9%。
资料显示,华睿泰信持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0%;尚志投资持公司股份11,918,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5%;尚全投资持公司股份5,829,9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
这意味着,如果上述股东满额完成减持计划,就会将所持半数以上股份减持掉。
与上述两家公司相比,青山纸业(600103.SH)股东的减持计划计划更为庞大。
青山纸业(600103.SH)公告称,公司股东方怀月、沈利红出于自身资金需要,拟分别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132,203,39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73%。
资料显示,方怀月、沈利红分别持有132,203,390股,刚好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
这意味着,如果按照计划的上限进行减持,上述两位股东会将所持公司股票清仓。
如果仔细观察,青山纸业股东的这份减持计划的掐点也相当“精准”。
公告显示,方怀月、沈利红所持股份为三年前通过定增入股方式而得,3年的限售期即将于9月30日期满。
此番减持具体时间上,方怀月、沈利红均将减持的开始时间定为2019年10月29日,这一天正好是公司2019年三季报的预约披露时间,刚好过了禁止减持窗口期。
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不过,查询昔日资料,2016年9月,方怀月、沈利红的定增入股价为2.95元/股。此后青山纸业除了今年5月份对2018年实施10转3股的送转方案后,并无其他扩张股本的行为。目前青山纸业股价仅为2.09元,即便在考虑权息因素后,仍然处于浮亏状态。
越涨越想减持:A股8月份以来减持计划数量大幅增加
股东的减持意愿一般与股市行情有较大关联,表现在当市场出现反弹行情时,股东减持计划一般也随之增加。
以最近几个月的情形为例,随着8月以来A股市场开始一波反弹,两市股东的减持计划随之显著增多。
据Wind数据,7月是A股市场披露减持计划的低点之一,当月仅有172家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计划。
从8月开始,数量开始激增,至279家。
9月以来,披露减持计划的公司仍保持较高水平,目前已达270家。
不过,短期市场如果出现大量减持案例,也会对市场形成一定冲击,对于一些前期遭爆炒的股票而言,更是如此。
如近期股份解禁后即抛出减持计划的金力永磁,股价近期已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
本文源自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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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没有利空一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会不会把股票卖光?
不会的,也不可能把股票全部卖光。卖光了意味着什么都没有了,也不占有公司的任何股份,那他在董事会中就没有任何的话语权,换句话说,上市公司可能就不是他的了,所以一般情况下,大股东会卖股票,但是不会全部卖光。
公司法人未经股东同意,私下把公司卖掉要负哪些责任?股东怎么维权?
公司法人未经股东同意,私下把公司卖掉,有以下两点:1、公司股权只能转让,公司卖了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没有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是不能转让的,转让时没有全体股东签字这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买卖转让协议无效。公司法人代表对这次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如果是公司大股东已经控股,即便开股东大会都会通过决议转让公司,没有把小股东放在眼里,这也是违反了转让程序,小股东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大股东先收购小股东股权,然后才能转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