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好的投资,未来5年日本投资价值

去年11月6日,日本企业开始发布临床试验数据,引发市场预期其新冠疫苗可能很快就会获得批准。全球股市大涨,但以本币计算,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日本指数(MSCI Japan index)自那以来的涨幅为15%,而同期涨幅略低于10%。疫苗的消息改变了游戏规则。目前已有几个项目获得批准,允许经济开始重新开放。消费者需求强劲,部分原因是人们逐渐恢复出行娱乐,还有部分原因是政府已经花费了数万亿美元来限制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

凯投宏观(Capital Economics)的市场经济学家甘巴里尼(Simona Gambarini)表示:“我们认为,随着世界缓慢回归正常,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MSCI)日本指数近期相对于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MSCI)美国指数的出色表现将继续下去。”

日本最好的投资,未来5年日本投资价值

到目前为止,日本股市的优异表现并不令人意外。日本的股票指数严重偏向于那些从全球经济复苏中获益颇多的公司。许多企业都属于经济敏感领域,鉴于日本对出口的依赖,它们从全球各地带来了收入。日本指数成分股公司约70%的收入来自海外,而美国指数成分股公司约40%的收入来自海外。因此,日本将从全球经济复苏中获得更多好处。据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表示,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日本指数中约55%的市值由周期性板块构成,非必需消费品和制造业占很大比重。相比之下,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美国指数(MSCI U.S. Index)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市值来自周期性板块。外汇汇率也对日本有利。由于美国经济前景改善,日元兑美元已贬值约5%。一些人预计美元将继续走强。日元贬值使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相对较大比例的出口更具吸引力。这对日本公司的销售是一个加分项。重要的是,投资日本股票并不仅仅意味着购买iShares MSCI日本交易所交易基金。日经225指数看起来更有希望。自去年11月6日以来,该指数已累计上涨19%,而且受到全球经济复苏的影响很大。FactSet的数据显示,该指数成分股公司的营收中,只有略超过一半来自海外。日经225指数还需要再涨26%才能达到1989年的高点。关键是,只要经济顺风能够推动股市,日本就可能成为投资者的绝佳目的地。

日本最好的投资,未来5年日本投资价值

美国与日本的综合实力对比

  gdp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最基本的标准08年排名如下:
  排名 国家 总值(亿美元) 人均(美元)
  1 美国 139800 46280
  2 日本 52900 41480
  3 中国 44021 3237
  4 德国 32800 39710
  5 英国 25700 42430
  6 法国 25200 41200
  7 意大利 20900 35980
  8 西班牙 14100 30820
  9 加拿大 13600 41470
  10 俄罗斯 11400 8030
  11 韩 国 9920 20240
  12 巴 西 9340 4930
  13 印度 9280 830
  14 墨西哥 8850 8140
  15 荷 兰 7560 45880
  16 澳大利亚 7460 3590
  17 比利时 4470 43010
  18 瑞 典 4470 48950
  19 瑞 士 4310 57040
  20 中国台湾 3980 17520
  21 印度尼西亚 3960 1590
  22 土耳其 3860 5130
  23 挪 威 3760 80960
  24 波 兰 3750 9840
  25 奥地利 3710 37800
  26 沙特阿拉伯 3690 14250
  27 丹 麦 3060 56380
  28 希 腊 2630 23970
  29 南 非 2560 6090
  30 伊 朗 2520 3560
  31 爱尔兰 2480 58020
  32 芬 兰 2360 45020
  33 阿根廷 2330 5840
  34 泰 国 2270 3420
  35 葡萄牙 2190 20620
  36 中国香港 2050 29350
  37 委内瑞拉 2020 7360
  38 捷 克 1690 16560
  39 马来西亚 1620 5950
  40 智 利 1570 9450
  41 以色列 1500 20880
  42 新加坡 1410 32030
  43 罗马尼亚 1370 6340
  44 尼日利亚 1350 926
  45 巴基斯坦 1280 790
  46 匈牙利 1270 12740
  47 哥伦比亚 1270 2710
  48 菲律宾 1260 1380
  49 埃 及 1160 1510
  50 阿尔及利亚 1050 3090
  51 乌克兰 1020 2200
  52 新西兰 1020 24420
  53 哈萨克斯坦 900 5830
  54 越南 670 790
  55 斯洛伐克 650 11850
  56 克罗地亚 500 11050
  57 斯洛文尼亚 420 21260
  58 保加利亚 360 4820
  59 伊拉克 360 1190
  60 立陶宛 350 10250
  再考虑一下发展潜力,军事实力,区域影响力之类的,俄罗斯乌克兰印度排名应向上提,韩国,新加坡之类的要向下拉,所以变成了这个样子:
  第一. 美国
  2008-2010年底美国仍将以世界第一的国民生产总值,黄金储备,教育力量,科技力量,军事力量(尤其是军费开支),全球500强企业数量,综合国力和世界第一大货币美元(与欧元影响力相当)等稳坐世界第一超级大国宝座。美国受世界经济大繁荣和本国各项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带动,必将逐步走出次贷危机,重新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引擎。预测美国全年经济增速约为2.6%.
  第二. 日本
  世界第二且仍占世界较大比重的国民生产总值,世界第二的外汇储备量,世界第四的对外贸易额,处于世界最发达国家行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世界先进的教育实力,世界第七的军事力量和世界前五的军事潜能。日本几乎所有的优势都直接表现在经济上和以经济为支撑的科技上,所以一旦日本国民生产总值排名下降,综合国力的排名就会大幅下滑。
  第三. 德国
  凭借着欧元对美元的微量升值和一定的经济增长,多年的世界出口冠军和保持巨额贸易出超,2016年德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将(超越日本,仅次于美国和中国)位居世界第三,对外贸易额也有望(超越美国,仅次于中国)位居世界第二;随着法国影响力的略有下降,作为欧盟经济实力最强国,德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必定会在全世界日益突显。教育一直领先于世界,哺育了康德、贝多芬、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爱因斯坦等世界级伟人。
  第四. 中国
  2009年起中国将成为世界经济第一引擎。2011年底军事力量世界第二,国民生产总值世界第二,外汇储备世界第一,国内市场规模世界第三,科技力量世界第二(航空航天科技,军工科技,核科技,电子信息科技等核心领域世界第二,船舶科技世界第一),占全球商业500强比重世界第二(紧次于美国),人口世界第一,高等院校在校生总数世界第一(3000万人以上),世界第一金牌数(体育超级大国地位的象征)。吞吐量世界十大港口中中国拥有五座以上:上海,香港,广州,深圳,青岛,天津等。经济上与欧盟,美国形成世界经济大三角;军事上与美国,俄罗斯形成世界军事大三角,超级大国地位显现。但由于那时中国仅处于中等发展中国家高级阶段且欧盟和美国优势较大,所以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超级大国,甚至超越欧盟成为世界第一超级实体,还有一段路要走。
  第五. 俄罗斯
  石油和天然气价格高速攀升是俄罗斯经济高速增涨的重要基础。2008年第一季度外贸额为1633亿美元,同比增长55.8%;外贸顺差为53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0%。莫斯科已成为欧洲房地产商在欧洲的首选投资地。2012年底前俄罗斯的外汇储备将超越日本,居世界第二位;贸易出口额将上升到世界第五位。 6.英国由于现在的世界计算机体系对英语有很大的依赖,未来五年内美国仍然是世界第一超级大国,英国也会成为世界亚超级大国之一,所以英语和汉语将更突显世界最重要的两大语种地位,英国具有语言优势。
  第六,英国
  由于现在的世界计算机体系对英语有很大的依赖,未来五年内美国仍然是世界第一超级大国,英国也会成为世界亚超级大国之一,所以英语和汉语将更突显世界最重要的两大语种地位,英国具有语言优势;英国移民及其后裔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占有人口的绝对比重;世界金融地位日益突显,也使世界金融中心伦敦影响力更大,再借力伦敦奥运会(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是英国综合国力升级由量变增强到质变飞跃的最重要条件之一),英国的发展前景值得关注。
  第七. 法国
  法国是紧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核能大国,在旅游业、军工科技和文化领域等方面较有优势,如果能够继续保持与中国的较好关系,2013~2020年将在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中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有机会在国民生产总值和综合国力上赶超德国,但现在中法关系出现了危机。
  第八. 加拿大
  七大发达国家中,唯一石油净出口国;铀储量世界地二;与美国互为最大贸易伙伴;是公认的世界移民政策做得很好的国家之一;全球气候变暖使加拿大可开发空间大增,如果北冰洋航道开辟,加拿大有实现高速飞跃的可能。
  第九. 印度
  世界第二人口大国,世界第二或三位的软件大国,综合国力增强速度,在大国中仅次于中国和俄罗斯;到2012年底印度将成长为世界六个亚超级大国之一;印度粗通英语的人超过两亿,这是印度在现代计算机领域,尤其是软件业的优势; (据说印度民间有1万吨以上的黄金和15万吨以上的白银)2012年以后,印度政府有实力在极短的时间内收购民间5000吨黄金,使印度卢比迅速成为高价值的,为全世界认可的世界性货币之一,进一步提升印度的亚超级大国地位。《福布斯》杂志2008年5月4日报道:身价430亿美元的51岁印度富豪穆克什·安巴尼在印度经济中心孟买市,耗资20亿美元正在为自己打造一座高173米的世界上最昂贵的私人“摩天豪宅”。军事:印度一直保持着巨额的军事采购,计划在未来5年内采购300亿美元以上的军事硬件和软件;据称,印度自认为是亚洲第一军事强国。
  第十. 巴西
  世界第五人口大国,第五土地面积大国,世界重要的铁矿石和石油等重要资源和能源出口国,拥有世界最大铁矿石生产商巴西淡水河谷公司,该公司保有铁矿石约40亿吨;咖啡产量世界第一;拥有世界最大的高原(巴西高原)、最大的平原(亚马孙平原)、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亚马孙河)、最大的热带雨林(亚马孙热带雨林);2012年底巴西将会发展为南半球拉丁美洲,非洲,大洋州三大洲中的最强国。
  第十一. 澳大利亚
  亚太地区最大的煤炭出口国和世界最大铁矿石出口国之一;铀储量占世界的40%左右;世界最大小麦出口国;楼价平均每七年翻一番,已经成为澳大利亚房地产市场的基本规律,具有极低的风险和极高的回报率;服务业几乎占其经济活动的80%,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银行业服务质量排名世界第三;货币升值速度世界顶尖,人口也在高速增长中,是世界较有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
  第十二. 韩国
  如果韩元继续走软,那么2009年韩国国民生产总值就会被墨西哥超越,2011年将会再被澳大利亚和荷兰超越,那样对韩国国际地位将会是极大的冲击。
  第十四. 西班牙
  在所有大国中,现在西班牙与其他大国的矛盾似乎是最不明显的。如果西班牙能够更好的处理好与世界大国之间的关系,借力以中国为经济中心的强势亚洲经济和高速发展的非洲经济,2020年底前西班牙的综合国力将超越意大利,甚至会有更高的国际排名。

日本最好的投资,未来5年日本投资价值

有关美国、日本、欧洲的投资环境

美 国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1696.3亿美元,同比增长34.3%。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1249.5亿美元,同比增长35.1%;自美国进口446.8亿美元,同比增长31.9%。中方顺差802.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家具及灯具、玩具、鞋、钢铁制品、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配件、服装、皮革制品及箱包、其他纺织制品、光学照相设备等,自美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光学医疗设备、油籽饲料、航空器、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棉花、木浆、杂项化学品、钢铁、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2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5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美国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9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8.8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美国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9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美国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883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0.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美国对华投资项目3925个,合同金额121.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美国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45265个,合同金额986.1亿美元,实际投入480.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贸易法律体系涵盖关税及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法律、贸易救济法律、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立法,以及为实施诸多对外贸易协定制定的国内立法等。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贸易法律体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有效的法院判例,这些判

10 0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例是对成文法的具体实施或有效补充。国会通过的成文法见于《法律汇编》,且大部分已收编于美国法典第19编中,而判例则载于各法律报告中。
以下几部法律形成了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性立法。经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是关于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并就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就非关税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保障措施及301调查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批准了东京回合谈判成果,将有关贸易救济、海关估价、政府采购、产品标准等成果纳入了美国的贸易法体系。《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强了行政部门的贸易谈判权以及对不公平贸易采取措施的权力,并全面修订了当时存在的诸多贸易法律,包括反补贴反倾销的法律、《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等。
另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2002年贸易法》、《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以及《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行政说明》(199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93)、《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以及《1962年贸易拓展法》等。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的外资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立法:
(1)投资申报审查方面的立法
该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以及《1950国防生产法》(通常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等。
(2)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
美国对能源、矿产、渔业等方面的外国投资设有限制。如《1954年原子能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等。
(3)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
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达38个。同时,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中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
(二)贸易管理制度

10 1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除古巴外,美国对所有WTO成员方给予最惠国税率待遇。美国2003年加权平均关税水平为1.5%, 2004年为1.6%。某些产品如烟草、花生及奶制品、糖和部分鞋类产品受到高达50%~350%的关税保护。2004 年美国工业品平均税率约为4%。在目前正在进行的WTO新一轮谈判中,美国提议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工业品的关税,并对农产品关税进行实质性削减。
(2)美国关税制度
美国关税制度采用的是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制定的《美国关税协调表》。大多数美国关税税率为从价税,但某些进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品,需缴纳从量税。另外,也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对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
美国关税协调表中的关税分两栏列出,一栏包括最惠国待遇税率(美国称其为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税率)及特别优惠税率,另一栏列出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税率的国家应适用的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来对进口产品及其规模进行管理和调节,但对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如农产品,美国还采用关税配额的方式。在纺织品贸易方面, 2005年1月1日美国已如期取消纺织品配额限制。在政府采购方面,未被WTO《政府采购协定》所涵盖的部分,由《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来约束。其次,出于环保、国家安全、支付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诸多国内立法授权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此类法律包括《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支付平衡)等。最后,在美国的商业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产品标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控制

10 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出于保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的充足供应等目的,美国政府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根据出口产品以及政策目的之不同,出口控制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具体实施。
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对短缺物资和两用产品颁发出口许可证,其所依据的法律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以及《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负责管理国防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为《武器出口控制法》。
财政部负责以出口许可的方式对那些出口受到美国贸易经济制裁的国家、公司及个人的物品进行管理,其所依据的法律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敌国贸易法》、《联合国参与法》以及现行的反恐措施。
(2)出口促进
美国的出口促进主要表现在出口融资、对外贸易区的免税待遇、出口退税、对外国销售公司的部分境外收入免征所得税以及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等方面。
① 出口融资
美国进出口银行是出口信贷的官方机构。该银行通过一系列贷款、担保和保险计划,向出口商和海外购买商提供融资。2004财政年度,进出口银行预算可提供约116亿美元支持出口。
② 对外贸易区
对外贸易区根据《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设立,对进入对外贸易区的外国货物和国产货物免征关税、仓储税或消费税。对外贸易区分一般贸易区和单独贸易区。
③ 退税
《1930年关税法》第313条创立了退税制度。在该退税体制之下,对进口货物或原材料所收取的关税或其他税费应在其出口时获得退税。
④ 贸易调整援助
目前美国的贸易调整援助涵盖工人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农民贸易调整援助计

10 3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划和企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所依据的法律是《1974年贸易法》经《2002年贸易法》A部修订后的内容。《2002年贸易法》将这三项援助计划延至2007年9月30日。根据修订后的法律,2003年至2007年除允许将部分健康保险费作为抵税额以及对50岁以上工人的特别工资差额补助外,每一财政年度还可提供2000万美元用于培训符合条件的工人。另外,每一财政年度可使用1600万美元援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援助农民的预算更高达9000万美元。
4、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关税制度
除了基本的最惠国税率以外,某些国家还根据与美国签署的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享受更优惠的关税安排。另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根据美国单方面设立的关税优惠方案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1)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
2004年,美国完成了与澳大利亚和摩洛哥的谈判,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数量增至12个;另外,美国也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5个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成员。这些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分别按照所属协定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待遇。为执行这些贸易协定,美国国会出台了相应法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等。
(2)关税优惠方案
除互惠性的安排外,美国还建立了一些单方面的关税优惠方案,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其中,历史最悠久的是1976年出台的普惠制方案。根据该方案,135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650种产品对美出口享有免税待遇。2004年,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增加为普惠制受惠国,智利、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安提瓜岛及巴布达岛、巴巴多斯岛、巴林等国因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加入欧盟或普惠制毕业等原因不再享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类似的优惠安排还包括《2000年非洲增长和机会法》,对源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的产品实行免税待遇,《安第斯贸易优惠法》以及《加勒比盆地方案》等。

10 4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5、其他相关制度
(1)海关制度
自2002年颁布了安全措施以来,美国进口手续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规定要求运往美国的货物在启程前应向美国当局传输有关的电子信息;美国已与一些外国海港达成协议以审查运往美国的集装箱所载货物。另外,《2002年生物反恐法》要求大多数食品制造和处理企业进行注册,并且所有前往美国的运送食品船只应提前通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2)贸易救济措施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对进口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进口品进行调整的保障措施,以及运用337条款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对出口的贸易救济主要体现在301系列条款的应用上。
现行的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4章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四小章,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19编中。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201-204条款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授权可以在进口物品并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使用。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条款的扩展应用表现为超级301条款以及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条款。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3)政治经济安全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10 5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出于政治经济安全的考虑,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只要符合有关立法的规定,美国政府都可以进行限制或管理。此类立法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该法于1977年通过,授权总统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或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冻结外国人在美国的资产,实行贸易禁运,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应变方式;《与敌国贸易法》,该法的部分授权由布什总统于2004年9月10日下令得以延续1年,即延至2005年9月14日;《毒品控制贸易法》;《1985年国际安全和开发合作法》;《禁止与古巴交易法》等诸多立法。
(三)投资管理制度
美国对投资基本上不设限制,但在以下一些相对敏感行业中,存在一些具体的规定。
1、航空
根据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美国藉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申请由美国交通部审批。
2、通讯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的规定,如果外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美国通讯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或者该公司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外国藉董事,美国政府将拒绝向该公司签发在美国营业的许可证。
3、海运
对于经营美国沿海和内河航运业务的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被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美国船公司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其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美国法律追究。
4、原子能
美国《联邦原子能法》对外国人涉足原子能生产有严格限制。
5、金融
金融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受到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调整,由于各种法律规定不

10 6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一,显得较为复杂。总的来说,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会受到严格控制。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对外贸易以及征收关税的权力。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将很多职能授权给相关行政部门,同时,行政部门与国会主要相关委员会以及私营部门咨询团体在工作上又保持密切联系。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收关税,具体由财政部和海关执行;二是进出口管理和服务,具体由美国商务部、农业部和海关等机构执行;三是对外贸易谈判,主要由总统下辖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
1、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国会拥有征税以及管理对外贸易的权力,因此,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并修订关税措施及有关贸易措施均需依据国会的具体立法或在国会特别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国会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角色基本上分为贸易立法权和监督权两方面。为确保行政部门执行贸易法律适当,国会要求行政部门定期与其磋商。国会还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每年提交众多报告来评估美国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以使国会了解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
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涉及对外贸易管理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有十余个,其中众议院的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的财经委员会的作用显著。
2、政府行政部门
(1)美国贸易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的前身是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设立的特别贸易代表,1980年改为现名。美国贸易代表是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总统的主要贸易顾问、对外谈判代表和贸易问题发言人,具体负责促进与协调美国的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实施与其他国家在上述领域的谈判。通过几次立法,其责任和重要性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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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国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任以下机构或会议的代表:由总统建立的国际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各种机构,以国际贸易为主题的所有经济峰会或其他的国际会议。对于根据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以及337和301条款等可诉的不公平贸易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负责确定并协调机构资源。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被认为是WTO下的所有问题的谈判负有主要职责。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03年6月进行了机构调整。中国事务处和日本事务处被撤销,并入北亚事务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设有三位大使级的副代表。
(2)商务部
商务部是美国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及出口促进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实施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和法规,执行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政策;监督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为美国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
商务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国际贸易管理局和产业安全局。国际贸易管理局主要负责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行贸易统计,收集关税税率信息;监督市场准入和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议的履行情况,消除国外市场准入壁垒;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产业安全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和诠释有关美国军民两用产品、软件与技术的出口控制政策,并颁发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3)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联邦机构,其前身为1916年国会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贸易法》将其改名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该机构在贸易问题上有广泛的调查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判定美国的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格或受补贴的进口遭到实质性损害;对例如侵害知识产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对策(总统有权否决);对由于进口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的产业部门,向总统建议对其进行救济等。
(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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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税,并执行多达400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402条,海关划归新成立的国土安全局,但之前法律授予财政部的海关征税职能仍然由财政部掌管。
(5)协调机构
① 贸易政策的协调机构
美国各政府部门和国会之间主要通过三个不同级别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外贸政策的制定工作,他们分别是: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小组以及国家经济委员会。前两个机构由贸易谈判代表担任主席。
1993年克林顿总统成立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协调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由副总统、国务卿、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等机构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和评估贸易政策审议小组提交的贸易政策问题备忘录和具有特殊性或有争议的贸易政策问题。
② 投资政策的协调部门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1975年创建的,负责美国投资政策的实施,如根据《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等。
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申报的并购案材料应包括并购人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概况,拟收购的资产情况以及将来的计划等。外国投资委员会收到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通过该项并购交易,如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审查,则还可以有45天的调查时间。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惟一标准就是并购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该项并购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委员会就会提请美国总统审查该并购案,总统将在15天内做出是否禁止该项并购交易的决定。
3、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
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最初由《1974年贸易法》第135条规定,并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扩充,形成目前由美国贸易代表管理的三级私营部门咨询体系。层次最高的为贸易政策及谈判顾问委员会,这些代表均由总统任命。中间一层由代表工业、农业、服务等部门经济的政策咨询委员会构成。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则组成了该体系的基础层,负责对涉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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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贸易问题提供具体的技术性信息。中间一层和基础层的代表由美国贸易代表或相关部门领导人任命。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高关税及关税高峰
美国整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和关税高峰。目前,美国超过平均关税水平三倍以上的高关税税目占总税目的7.5%,关税超过15%的税目占总税目的4.3%。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陶瓷、鞋类和旅行产品等大类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主要产品,对中国产品影响面较大。从鞋和陶瓷产品等具体商品大类看,美国通常对价高产品适用较低税率,而价低产品适用较高税率,目前中国产品在美低端市场所占份额较高,这种关税结构使得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关税升级
美国关税升级现象较严重。美国对矿产品、贵金属和宝石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0.43%,半成品为1.17%,制成品为6.12%;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7.17%,半成品为9.21%,制成品为10.16%。再以单个税目的产品为例,非零售用聚酰胺-6纺制的未捻单纱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的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税率为32%。上述产品的关税结构明显限制了中国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或制成品的对美出口,给中国出口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
3、关税配额
美国为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2004财政年度实行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包括几乎所有的奶制品、糖及含糖产品、花生及部分花生产品、未加工烟叶及加工烟草、金枪鱼,大部分新鲜、冷冻或冷藏的牛肉以及棉花等。对配额外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如脱脂奶粉一项,配额内平均关税水平为2.2%,配额外则为52.6%。
(二)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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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禁令
《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自行或根据其他部门或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发起232条款调查,评估相关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破坏威胁,并就此向总统提交报告,由总统决定是否对进口采取调整措施。从1980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已完成了16起232条款调查。
虽然《1962年贸易拓展法》对确定某种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存在破坏性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不明确,导致总统和美国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相关美国产业申请232条款调查时并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证据,这就大大降低了启动232条款调查的门槛,且难以甄别企业申请232条款调查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安全遭破坏,还是避免进口产品与其竞争。因此,中方希望美国审慎使用上述措施,以免对正常贸易造成影响。
2、进口配额
美国根据《乌拉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的纺织品数量配额,但在具体执行方面,美国还存在以下一些限制性措施。
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了对2004年出口美国但超过2004年配额数的那部分进口纺织品的处理程序,表示将不会允许这部分超配额进口在2005年1月1日配额取消后立即入境,而是每月按2004年配额量的5%进入。此外,还要求所有超配额进口都在规定时刻呈送报关资料,以保证5%的额度在所有产品之间按比例分配,超过5%的部分将被延迟至下一月或之后再被允许通关。延迟产品入境势必增加进口商的仓储费用,阻碍所涉产品的及时供应。
此外,美国还在缺乏符合双边协定规定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中国纺织品存在非法转口问题,扣减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配额,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纺织品的对美正常出口。事实上,经中方调查,美方所认定的中国纺织品非法转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第三国(地区)企业的转口贸易,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美国进口商串通美国海关人员将中国企业正常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产品转口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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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方就此与美方进行了多次交涉,但美方仅部分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三)通关环节壁垒
1、对一些产品不合理的通关要求
美国海关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进口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或鞋,要求提供的信息远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这些手续不仅繁琐而且费用高昂,对出口商特别是小型出口商构成了贸易壁垒。
美国海关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保密的加工程序信息。例如,对外表由一种以上材料构成的服装,必须提供相关重量、构成价值和每一部件的表面积,这种做法客观上导致了成本增加。
另外,美国海关于2003年1月出台规定,凡运往美国的眼镜都必须随货提供“滴珠测试证明”,否则将不得通关。美国海关规定的眼镜范围包括普通眼镜、太阳眼镜,用快件寄送、作为样品的眼镜也不例外。
2、《生物反恐法》问题
中方对美国通过2002年6月颁布的《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以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条例》等一系列条例所作的反恐努力表示认同,但对以上措施可能产生降低通关速度、增加企业出口成本以及增大出口市场不确定性等负面影响表示关注。特别在市场不确定性方面,根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进口产品拒绝进入市场报告》,截至2004年底,我国产品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总批次已达1815批次。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3、集装箱安全倡议及24小时规则
为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集装箱进行恐怖活动,美国海关于2002年1月发起了一项 “集装箱安全倡议”,与外国海关合作反恐。截至2005年2月,已有23个国家或地区45个港口承诺加入该倡议。2003年7月29日,中国也与美国签署原则性宣言,合作范围包括上海、深圳两个集装箱大港。
为了更好地执行该倡议,美国海关又于2002年10月31日公布了“24小时仓单预报规则” ,并于2003年2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要求船公司或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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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运往美国的装箱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24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通知美国海关有关每个集装箱的详细情况以便海关核查。有些船公司不得不向发货人收取预报仓单附加费以转嫁因此增加的成本,这项措施显然增加了通过海运集装箱出口至美国的成本。中方对美国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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