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问题:股票配资炒股过程中,亏了很多钱,同时支付了几十万的利息,这种情况下,为了挽回损失,支付的利息能不能要回来?同时,能不能要求配资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呢?
笔者的回复: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股票配资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配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相应的利息自然不能要回来;如果配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相应的利息自然可以要回来。
1、关于利息能不能要回的问题。关于配资目前能够找到的有实务操纵指导意义的文件是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这其中有这方面的理论分析,具体如下: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知,配资合同是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其效果自然是恢复原状。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用资人无需支付相应的利息,那么已经支付的相应利息,自然应该返还。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用资人因使用配资而赚钱的,也不用分享收益,收益其可以自己享有。那如果已经分享的收益,是不是可以要回来呢?笔者认为,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恢复原状,配资方的本金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其获得的所有收益都应当返还。所以已经分享的收益,用资方可以要回来。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如果用资方损失了呢,是巨额损失,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配资方进行赔偿呢?
2、关于能不能要求配资方赔偿的问题。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配资方不会赔偿用资人的相关损失。但配资方有过错的话,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适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想要配资方进行赔偿,必须得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过错,其过错主要表现在更改密码导致无法及时平仓止损、招揽、劝诱等行为,这些行为过程中有没有向用资方进行收益承诺、有没有进行喊单指导,最终让用资方做出错误判断,投资了与其风险能力不相适应的品种,也就是说,配资方在招揽过程中,对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有没有进行识别,这都是配资方的过错。这需要用资方有充分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做单记录等。
对这类案件,如果受害者自己无法搞定的话,还是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帮忙比较好。毕竟,懂股票配资的人不多,懂这方面的律师也不多,法官懂的也不是太多,毕竟这类案件多数是属于民间行为,拿到台面上讲的也不多,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也不多。